企业所得税要点整理
序号 项目 税法1条 1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税法3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2 纳税基础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税法4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28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所得税税率 小微企业的条件:(实施条例92条)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 4 应纳税所得额 减:按规定减免所得税的金额 加:按规定不得扣除或超过标准的金额 具体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8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票未到也能扣除)(税法15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实施条例34条) 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实施条例3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5 税前扣除规定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实施条例36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实施条例46条) 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实施条例38条)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税法30条)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施条例95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研发项目必须是自有项目、必须设立专账管理、必须有公司管理当局的立项决定书。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实施条例96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法31条) 5 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限制(实施条例40-44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税法7条)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税法26条)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被投6 减免税规定 资企业分红所得的投资收益免税)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法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