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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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3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01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治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河道内的航道管理,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第三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在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按一百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在主城规划区以外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按二十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的按十年一遇洪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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