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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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驾驶员管理和车辆管理,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有效使用,最大限度的满足执法办案用车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2005年5月13日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2010年6月出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所有机动车辆,产权统一归院所有,各部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理车辆。自侦部门(控申部门、反贪部门、反渎部门)根据需要,可向院党组申请专车,经院党组研究批准后分配车辆。分配至科室使用的车辆院内根据财政预算标准给予经费包干预算,其他费用自行解决。分配车辆给科室后,分管检察长及科室负责人应当按照《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如果有需要时或特殊情况下,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和调配所有车辆和驾驶员。

第四条 按照满足办案和业务工作用车需求为第一的原则统筹使用车辆,尽所能满足执法办案需求。如确实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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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车,办案人员可以雇用车辆,避免耽误办案时间。雇车费用应由办公室给予报销。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五条 所有车辆应由驾驶员专人驾驶。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专职驾驶员负责。

第六条 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必须在车队办公室等候用车,做到随叫随到。驾驶员如临时有事外出,必须向办公室请假。请假后,由办公室负责调配驾驶员,驾驶员不得私自调剂和顶替。驾驶员不得私自开车办理私事,或因未请假,私自脱离岗位。驾驶员应在节假日或下班时间,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做到随叫随到。

第七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超速驾车、超栽驾车、疲劳驾车、带病驾车、反道驾车,消除特权思想,严禁闯红灯,严禁开“霸王车”、“赌气车”。

第八条 驾驶员对车辆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随时注意车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汇报,

并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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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第十条 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使用警灯,非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装置。

第十条 办公室应制定具体奖惩办法,每季度对驾驶员的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百公里油耗情况、车辆修理和保养情况车辆事故情况等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奖惩分明。检务督察室负责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反馈给办公室和分管办公室副检察长。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各部门用车应由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驾驶员根据《派车单》出车。 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出车

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用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如各个科室预计用车时间超过2个小时,驶出扎旗范围,科室负责人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用车,由办公室根据车辆的分工情况、车况、用车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用车,避免因用车紧张而影响办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派车单的,分管办公室副检察长或办公室通过通讯工具调配车辆,满足办案需求。

在正常情况下(未提前预定用车情况下),驾驶员须上班前20分钟到单位,等候紧急用车。

第十二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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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公车用于私人娱乐活动、郊游活动。原则上,警车不得私用,如有特殊情况因私用车(如接送患病近亲属等),必须经过分管车辆检察长审批。严禁警车外借、警车牌外借外卖,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需由办公室填写派车单,检察长批准。

第十三条 上班时间,车辆应在楼前或楼后指定位置泊

位停放,做好出车准备,严禁占道停车。下班后和双休日、节假

日,警车一律入库存放,无车库的要在办公楼前或办公楼后指定位置停放,车辆钥匙统一交办公室保存。严禁将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禁停放在餐饮、洗浴、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严防车辆丢失或影响检察形象。若发生车辆丢失和损坏现象,由责任人照价赔偿。下班后和节假日,因特殊工作需要用车,必须经分管车辆检察长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院办公室每年对车辆进行保险,保险费用由院财务统一列支。

第十五条 实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城市机动车、警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年检车辆,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按时接受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保证车辆检验合格。办公室定期与不定期,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车辆进行检查,每月对车辆普查一次,每逢重大节日、会议或重要活动时组织专门检查。对受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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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的行车证件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部件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登记。

凡在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视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如问题严重,且驾驶员之前尚未报告办公室,办公室可以收缴驾驶员行车证,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分配科室车辆存在严重问题,可以收回车辆进行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我院所有车辆均由办公室负责维修。驾驶员应随时检查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办公室,如未发现问题或者未及时报告办公室引起的车辆问题或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车辆维修审批制度。先应由驾驶员根据车辆状况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卡》,申报维修项目,根据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经办公室核准确认,后报请分管车辆检察长签字,方能送指定的修理店进行维修,擅自维修车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车辆进厂维修只能修理确认后的报修项目,驾驶员本人不得随意改变维修项目。车辆维修后,应由修理厂在《车辆维修审批卡》上盖章,负责维修人员签字,驾驶员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报请分管财务副检察长同意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分配科室的车辆,由科室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科室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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