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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系统运行管理和检修规程
一、总 则
1.1、为加强公司煤气系统运行与检修管理,规范从事煤 气生产使用各类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系统和设备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下列人员应熟悉本规程。
1.2.1、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生产技术部、安全 环保部相关人员。
1.2.2各分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的经理、副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3各分公司从事煤气相关操作、管理及运行作业 人员,各分公司后勤(厨房)及电化分公司从事煤气净化和石灰窑等相关专业运行岗位的从业人员。
1.2.4各分公司从事煤气系统检修等相关人员
1.3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煤气系统管理、运行操作、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涉及煤气系统的相关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维护检修人员、施工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4本规程由能源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1.5本规程与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有冲突时,以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为准。
1.6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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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气系统的运行管理 2.1、煤气系统的日常管理
2.1.1、煤气管线的设计和焊接施工等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相应的工作。具体施工时,应按设计进行,如有变更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2.1.2、煤气输送管线在施工前必须认真考察施工路线,尽量避开生活区、重要建筑物、高压输配电设施等区域,或与上述建筑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具体规定执行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煤气管道与房屋和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一般情况不小于5米,特殊情况下不于3米,与架空电力线路外侧边缘距离电压等级1KV以下,不小于1.5米;电压等级1KV-10KV不小于3米,电压等级35KV-110KV不小于4米。
2.1.3、煤气管线设计施工阶段应充分考虑管路的膨胀问题。 2.1.4、煤气管路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应经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对管道各处连接部位和焊缝,还必须进行煤气管路的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交付运行。
2.1.5、煤气管路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划分相应部门的管理区域和管理责任。对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进行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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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方。同时绘制详细的煤气管线工艺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位号,并将工艺图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
2.1.6、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标志,在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在关键部位应设置氧含量检测仪和一氧化碳监测装置,煤气中的氧含量不得大于2.0%;作业场所一氧化碳的含量最高不允许超过30mg/m。
2.1.7、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对煤气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1.8、日常运行中,各分公司对煤气设施应配置专门的巡检人员,加强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对敏感部位如管道法兰结合面、膨胀节等进行全面检查。
2.1.9应定期和不定期对煤气系统管路膨胀节、控制阀门、沿途疏水器等重要部位进行检查。
2.1.10运行中对煤气管路沿途疏水器的水位要重点检查,在煤气运行压力有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应加强检查频次。
2.1.11煤气管路铺设方向上有高、低洼、转弯处的管段区域,运行中应重点关注管内积水、积冰现象。当煤气运行中压力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及时排查分析。
2.1.12认真做好煤气管道的定期维护、刷漆工作。 2.2、煤气系统检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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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煤气系统停运检修要制定详细的置换和检修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要确定现场检修安全负责人,检修置换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分公司经理和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并将检修置换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告知洁能发电分公司安全环保部
2.2.2煤气系统的检修前的告知,煤气系统检修前应该将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施工队伍资质和预计检修开始和完成时间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并告知洁能发电分公司。
2.2.3分公司停运煤气系统要与洁能发电分公司运行系统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停运煤气系统的可靠切断煤气方式包括盲板阀和水封装置,盲板阀应处于可靠地关闭状态。如果没有盲板阀必须采取加盲板的方式进行隔离,其他阀门不得代替盲板隔离煤气。
2.2.4煤气系统检修前必须用氮气或蒸汽彻底吹扫(兰炭分公司按照兰炭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当被检测气体中一氧化碳含量小于30mg/m后方可作业。当用蒸汽吹扫时,应注意管路的膨胀和管内积水问题的处理。
2.2.5煤气系统正式检修或施工前应办理工作票(或动火证)和检修(施工)工作票。检修或施工人员在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安全措施的采取得到确认,并配置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后,方可从事检修或施工作业。具体工作:第一,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前,应首先检测一氧化碳和氧气含量。待检测有毒气体含量和氧含量合格后(一氧化碳含量小于30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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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含量大于20.5%),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或工作票,并在容器外必须配备专人监护。第二,在煤气管道上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硫化物自燃和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措施,必要时可微通蒸汽作业。第三,煤气管路上动火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接地装置不允许搭接在运行的煤气管网设施上。第四,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能超过 12V。
2.2.6煤气系统检修,除重点关注控制阀门、管路膨胀节等敏感部位外,还应对管路的沉降变形现象引起足够重视。当发现煤气管道承受不均匀外力时,应及时设法消除。
2.2.7煤气系统动火作业要求:动火作业前必须对煤气管道用氮气或蒸汽进行置换,并取样作分析,待分析数据合格后,(氧含量大于20.5%;一氧化碳含量小于30mg/m硫化氢小于10mg/m)分析人员分析合格后出具分析报告单,并应留样气作为依据,所留样气待动火作业结束后废弃,安环部依据合格分析报告单签发动火作业票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在煤气系统动火作业停止半小时后如要再次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分析,待分析合格后可进行动火作业,同时对安全措施进行复查。
2.3煤气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
2.3.1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发生煤气中毒、泄漏、着火、爆炸等潜在事故隐患的几率较高,各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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