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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之基本流程 编号 项目名称 启动/申报/实施主体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计划申报:拆除重1 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多权利主体的,应当成立业受理/审批/审议部门 A、市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 B、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申报材料完整或者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条件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要求】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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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开招标、集中投票、集中谈判等方式,选定受托方,委托其代为申报; (三)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或者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包括旧住宅区的,应当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集 1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具体情形的界定】
C、区政府或者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 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 (三)已形成计划申报主体; 1《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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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接受委托进行申报。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形成草案、市政府审批: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申报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城市更新的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按批次统筹形成单元规划制定 计划审批:拆除重计划草案,在深圳特区报、本部门政府网站深圳商报2 建类城市更新单及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元规划制定计划府审批。 审批 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可优先纳入计划草案。 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计划申报情况将城市更新需求较为集中且迫切的区域整合成为城市更新统筹片区,会同各区政府组织开展规划研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