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Q/GDW-15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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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153-2006

b)混凝土的初期养护温度,不得低于防冻剂的规定温度;

c)模板和保温层在混凝土达到要求强度并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当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度与

环境温度之差大于15℃时,应对混凝土采用保温材料覆盖养护。

6.5.11 冬期施工混凝土基础拆模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土。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在受冻前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混凝土强度设计值的30%。 7 铁塔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铁塔组立必须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设计。 7.1.2 铁塔基础符合下列规定时始可组立铁塔:

a)经中间检查验收合格;

b)分解组立铁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

c)整体立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当立塔操作采取有效防止基础承受

水平推力的措施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允许为设计强度的70%。

7.1.3 角钢铁塔塔材的弯曲度应按《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 2694的规定验收。对运至桩位的个别角钢,当弯曲度超过长度的2?,但未超过表5的变形限度时,可采用冷矫正法进行矫正,但矫正的角钢不得出现裂纹和锌层脱落。

表5 采用冷矫正法的角钢变形限度

角钢宽度 (mm) 40 45 50 56 63 70 75 80 变形限度 (?) 35 31 28 25 22 20 19 17 角钢宽度 (mm) 90 100 110 125 140 160 180 200 变形限度 (?) 15 14 12.7 11 10 9 8 7

7.1.4 工程移交时,铁塔上应有下列固定标志,标志的式样及悬挂位置应符合设计和建设方的要求:

a)线路名称或代号及塔号;

b)耐张型、换位型铁塔及换位塔前后相邻的各一基铁塔的相位标志; c)高塔按设计规定装设的航行障碍标志; d)多回路铁塔上的每回路位置及线路名称。 7.2 铁 塔

7.2.1 铁塔各构件的组装应牢固,交叉处有空隙者,应装设相应厚度的垫圈或垫板。 7.2.2 当采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铁塔螺栓应按设计要求使用防卸、防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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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螺栓应与构件平面垂直,螺栓头与构件间的接触处不应有空隙;

c) 螺母拧紧后,螺栓露出螺母的长度:对单螺母,不应小于两个螺距;对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 d) 螺栓必须加垫者,每端不宜超过两个垫圈。 7.2.3 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立体结构:

1)水平方向由内向外; 2)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b)对平面结构:

1)顺线路方向,由电源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2)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指面向受电侧,下同)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3)垂直地面方向者由下向上;

4)横线路方向呈倾斜平面时,由电源侧穿入或由下向上或取统一方向;顺线路方向呈倾斜平面时,由下向上,或取统一方向。

注:个别螺栓不易安装时,穿入方向允许变更处理。

7.2.4 铁塔部件组装有困难时应查明原因,严禁强行组装。个别螺孔需扩孔时,扩孔部分不应超过3mm,当扩孔需超过3mm时,应先堵焊再重新打孔,并应进行防锈处理。严禁用气割进行扩孔或烧孔。 7.2.5 铁塔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4.8级螺栓的扭紧力矩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4.8级以上的螺栓扭矩标准值由设计规定,若设计无规定时,宜按4.8级螺栓的扭紧力矩标准执行。

表6 螺栓紧固扭矩标准 螺栓规格 M12 M16 M20 M24 扭矩值 (N2m) 40 80 100 250 若发现螺杆与螺母的螺纹有滑牙或螺母的棱角磨损以致扳手打滑的,螺栓必须更换。 7.2.6 铁塔连接螺栓在组立结束时必须全部紧固一次,检查扭矩合格后方准进行架线。架线后,螺栓还应复紧一遍。

7.2.7 铁塔组立及架线后,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铁塔组立的允许偏差 偏 差 项 目 直线塔结构倾斜 直线塔结构中心与中心桩间横线路方向位移 转角塔结构中心与中心桩间横、顺线路方向位移 一般铁塔 3? 50 mm 50 mm 高 塔 1.5? — — 7.2.8 自立式转角塔、终端塔应组立在倾斜平面的基础上,向受力反方向产生预倾斜,预倾斜值应视塔的刚度及受力大小由设计确定。架线挠曲后,塔顶端仍不应超过铅垂线而偏向受力侧。当架线后铁塔的挠曲度超过设计规定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处理

7.2.9 脚钉安装应牢固齐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或建设方要求。 7.2.10 铁塔组立后,各相邻节点间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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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铁塔组立后,塔脚板应与基础面接触良好,有空隙时应垫铁片,并应浇筑水泥砂浆。铁塔经检查合格后可随即浇筑混凝土保护帽;混凝土保护帽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与塔座结合应严密,不得有裂缝。 8 架线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架线前应有完整有效的架线施工(包括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技术文件。 8.1.2 架线段内铁塔已经中间验收合格,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后方可进行。

8.1.3 架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及架空地线(也称地线,下同)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导线及架空地线型号、规格应与设计施工图相符;

b)对于制造厂在线上设有的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8.1.4 跨越电力线、弱电线路、铁路、公路、索道及通航河流时,必须有完整可靠的跨越施工技术措施。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的基本规定 项 目 铁 路 公 路 电车道 (有轨或无轨) 不得接头 通航河流 不通 航河流 不限制 弱电线路 不限制 导线或架空地线在标准轨距:不得接头;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得接头;跨越档内接头 窄轨:不限制 二、三、四级公路:不限制 项 目 特殊管道 索道 电力线路 导线或架空地线在110kV及以上线路:不得接头; 一、二级:不得接头;不得接头 不得接头 跨越档内接头 110kV以下线路:不限制 三级及以下:不限制 8.1.5 放线滑车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架空地线相适应;

b)展放导线用多轮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应符合《放线滑轮基本要求 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

DL/T 685的规定,DL/T 685中未涵盖的导线规格,应按照其相临高规格直径选取放线滑车,放线滑轮轮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保护套,轮槽应挂胶。滑轮的摩阻系数不应大于1.015。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架空地线展放时,其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

c)对于严重上扬、下压或垂直档距很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用特制的结构; d)滑轮应采用滚动轴承,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确保转动灵活。 8.2 张力放线

8.2.1 导线展放必须采用张力放线。在张力放线的操作中除遵守本节所列规定外,且应符合《1000kV架空送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Q/GDW 154-2006的规定。

8.2.2 同相分裂导线宜采用一次(同次)展放。特殊情况分两次展放时,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8h。 8.2.3 张力机放线主卷筒槽底直径D≥40d-100mm(d—导线直径)。张力机的尾线轴架的制动力与反转力应与张力机相配套。

8.2.4 张力放线区段的长度宜控制在6—8km,且不宜超过20个放线滑轮的线路长度,当难以满足规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导线在展放中受压损伤及接续管出口处导线损伤的特殊施工措施。 8.2.5 张力放线中,经过重要的跨越物或复杂地形时,应适当缩短张力放线区段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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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张力放线时,直线接续管通过滑车时应加装保护套。

8.2.7 一般情况下牵引场应顺线路布置。因受地形限制时,牵引场可通过转向滑车进行转向布置。张力场不应转向布置,特殊情况下须转向布置时,转向滑车的位置及角度应满足张力架线的要求。 8.2.8 每相导线放完,应在牵张机前将导线临时锚固,为了防止导线因振动而引起的疲劳断股,锚线的水平张力不应超过导线设计计算拉断力的16%,锚固时同相子导线间的张力应稍有差异,使子导线在空间位置上下错开。除对跨越物保持安全距离外,与地面净空距离不宜小于5m。

8.2.9 张力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时,应防止导线损伤,在容易产生损伤处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a)导线在展放过程中不得与地面及被跨越物直接接触;

b)凡与导线直接接触的提线器、锚线架、钢丝绳等应进行挂胶处理或其他隔离措施; c)跨越架与导线接触部分应采用不磨损导线的材料或不损伤导线的措施; d)牵、张场导线可能落地的区域应采用不损伤导线的材料进行铺垫。 8.2.10 导线磨损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外层导线线股有轻微擦伤,其擦伤深度不超过单股直径的1/4,且截面积损伤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时,可不补修,用不粗于0细砂纸磨光表面棱刺;

b)当导线损伤已超过轻微损伤, 但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尚不超过设计计算拉断力的8.5%,且损伤截面积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时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应采用补修管进行补修,补修时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原绞制状态,线股处理平整;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的范围应位于管端内各20mm; 3)补修管采用液压时,其操作必须符合本章8.3节中有关压接的内容。 c)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定为严重损伤: 1)强度损失超过设计计算拉断力的8.5%; 2)截面积损伤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2.5%; 3)损伤的范围超过一个补修管允许补修的范围; 4)钢芯有断股;

5)金钩、破股和灯笼已使钢芯或内层线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达到严重损伤时,应将损伤部分全部锯掉,用接续管将导线重新连接。

8.2.11 架空地线应采用张力放线。架空地线采用镀锌钢绞线时,出现断股及金钩、破股等形成的永久变形均应割断重接。架空地线采用良导体线时,其损伤处理与导线相同。 8.3 连接

8.3.1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8.3.2 当导线或架空地线采用液压连接时,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具有操作证的技术工人担任。连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压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

8.3.3 导线或架空地线必须使用现行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在架线施工前应对试件进行拉力试验。试件不得少于3组(允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或架空地线设计计算拉断力的95%。

8.3.4 同一施工单位采用液压施工,工期相邻的不同工程中,采用同厂家、同批量的导线、架空地线、接续管、耐张线夹及钢模完全没有变化时,可以不做重复性试验。 8.3.5 导线切割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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