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1、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矿)长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由矿长负责追查处理。每次瓦斯超限都要及时组织追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要由通风、安全部门保存备查。
2、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进行追查,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若因措施落实不到位等人为因素造成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未查明,对责任人未作出处理或无有效防范措施不得恢复生产。
3、严格瓦斯超限追查的组织工作,对每一次瓦斯超限都要及时组织追查,追查分析会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部门牵头,安全等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当日值班干部及当班现场人员参加。
4、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报告一式两份,由通风部门、安全部门保存备查。
5、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事故追查程序进行追查,严禁弄虚作假,故意歪曲事故真相,化解、转移责任,否则按隐瞒事故进行处理。 八、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2、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必须由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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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或安监员配合进行。
当停风区内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通风部门领导,由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进行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驻矿救护队进行排放。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附近20 m 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所能威胁到的人员,进行处理。
4、排放密闭区内瓦斯时,由通风部门制定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驻矿救护队负责排放。
5、排放瓦斯时,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臵警戒。
排放瓦斯必须执行瓦斯排放原则,必须执行先进风后回风,由外向里逐节接风筒、限量进行排放,严禁“一风吹”。 九、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1、通风调度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
2、按时交接班,交接班内容包括:系统设备运行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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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处理记录、系统故障登记记录、通风调度日志。交接清上一班的情况和下一班应注意事项,做到心中有数。
3、工作中,要认真听取瓦斯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汇报,认真做好记录,对瓦斯检查员汇报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对不听调度指挥和不遵守制度的人员和单位有权停止其工作,并进行相应处罚,并向通风部门领导汇报。
4、通风调度必须熟悉当班情况,正确指挥,对重大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领导或矿值班领导。记录应包括领导的安排处理意见、方法和时间等内容。
5、通风调度每天8点前将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进行综合,填写在瓦斯日报表上
6、通风部门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瓦斯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无误签字后,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在批阅意见后,报送相关部门。
7、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因故离矿期间必须指定代理人审阅瓦斯日报。
十、通风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通风仪器使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仪器发放范围: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员。
2、通风部门设臵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3、通风部门负责仪器的收发、充电及维护,在使用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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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发放人员每班提前30分钟,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的完好检查,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仪器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5、仪器维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0.5%、1%、1.5%、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6、所有仪器每年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7、领用仪器的人员,当班领用当班交回,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8、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校气样;仪器的备用装臵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器。
十一、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持证上岗。
2、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执行。
4、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用其它东西代替;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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