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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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原因

作者:王心恬

来源:《致富时代·下半月》2014年第03期

摘要:2010年年中,财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文,出台了推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通知。在通知当中,明确规定了转制的原因、意义,并详细规定了转制的方法步骤。通知当中还就转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了解决途径。这是我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又一重要阶段,是与会计行业的不断自我完善息息相关的。 关键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制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制形式。90年代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相较于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中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多数的事务所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制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有限责任制抑制了事务所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激励了合伙人之间互相监督提高执业质量,增强其风险意识,而在有限责任制形势下,注册会计师仅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执业责任,淡化了股东的风险约束和赔偿责任,容易诱发少数注册会计师漠视风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会加剧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不信任感。

其次,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偏离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色。有限责任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强调完整的公司管理机构,从事公司管理的人员必须与股东的身份相分离,强调“资合”,这更适合于以资本为纽带的传统行业。但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不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典型的智力密集型企业,“人合”远胜于“资合”,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不仅取决于单个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更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团体之间的合作与搭配,因此,要求注册会计师脱离自己的执业业务去专门从事公司的管理并不合理,不利于培育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再次,责任制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制约了事务所做大做强。采用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必须被动的接受《公司法》的规定,即股东人数必须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一旦事务所尝试规模扩张,股东人数的限制就成了无法越过的法律障碍,同时也限制了会计师事务所积蓄和培养优秀注册会计师人才的方法。而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效应会是影响市场的关键,因此,有限责任制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最后,股权分置也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按照《公司法》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是按照股权比例进行的,而作为智力密集型产业,给事务所带来直接利润的不是股东的出资,而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与执业质量。采用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往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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