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现实需求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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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现实需求和困境

作者:张心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目前在公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已渐渐步入正轨,实践与理论上的争议较小。但是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却仍存在较大争议,面临着一些困难。这些困难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理论上和法律上缺乏有力的支持;其二是在现实中存在着诸如时间紧、检察官角色难定位的问题。 关键词 公诉阶段 审查逮捕阶段 刑事和解

作者简介:张心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34-02

但是另一方面,刑事和解的适用对于审查逮捕阶段的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能够起到诸如缓解高批捕率、维护被害人权益等一系列的积极作用。两难的局面摆在了我们面前,但是对于一项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成本和困境而因噎废食,选择正确的制度然后努力为之创造良好的适用环境和配套的体制,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一、 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现实需求 (一)过高的逮捕率与不必要的羁押

在基层检察院,受管辖范围限制所受理大多是较轻的刑事案件,被批捕的案件绝大多数刑期在3年以下,甚至不起诉或判拘役。而与之相对应的,却是当前批准逮捕率始终居高不下。应当说审前羁押在一定情况下是必要的,但审前羁押影响被羁押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加重看守场所负担,耗费司法资源。因此,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盗窃数额刚刚达到犯罪标准的案件,逮捕对于他们来说或许过于沉重了,刑事和解似乎是更好的途径。

而这并不是为了降低批捕率而去降低批捕率,对于嫌疑人来说,与被害人刑事和解,积极赔偿与悔悟盗窃,恰恰意味着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而这就有可能导致嫌疑人因“无逮捕必要”而被不予批准逮捕。刑事和解并非主要是为了减少批捕率,而是由于适用刑事和解后加害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有助于减少审前羁押。 (二)对被害人实际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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