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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常见罪着手·既遂
1.着手:已经开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 实质:对法益形成紧迫危险
2.既遂:行为完整实现了法定构成要件内容。
实质:对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实害或危险)。
标志:结果发生。
*既遂处罚:分则各条法定刑以既遂为基准配置的,直接适用法定刑处罚。 3.常见罪的“着手”和“既遂” (1)故意杀人罪
*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着手:开始实施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 *既遂:人死亡(结果)发生。 (2)抢劫罪
*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
*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 *既遂:夺取财物。
(3)盗窃罪
*着手:开始窃取他人占有财物。
*既遂:对财物“取得了占有”(控制说)为既遂,同时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 ①在严密管理控制场所盗窃大件物品,如他人居所、院落盗窃,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②小件物品,控制或隐匿为既遂,不以出控制区域为必要。即使还处在被害人支配的空间也是既遂。
a.在商店里将体积较小的货物藏于怀中的;
b.将他人家中原置于明处的首饰,以他日取得的意思藏于墙缝的; *将窃取并已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毁弃的;
*赃物逃走时被原占有者或者警察发现、追踪而在极短时间内将窃取财物归还的,盗窃既遂。
(4)诈骗罪
*着手:开始欺骗行为。
*既遂:被害人基于误解作出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5)保险诈骗罪
着手:开始索赔;既遂:取得保险金。 (6)绑架罪
*着手:开始扣押;
*既遂:已经扣押人质,不以开始勒索赎金或获取赎金为必要。 (7)拐卖妇女儿童罪
*既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完成,不以实际卖出或获利为必要。 (8)受贿罪
*既遂:取得说,实际占有行贿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实际领受财产性利益时为既遂,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职务行为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收受假烟、假酒、拼装摩托车等伪劣产品的,具有主观价值,“取得”了财物,可受贿既遂。
(9)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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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开始告发;
*既遂:虚假告发行为完成,不以实际达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必要。 (10)放火罪。
*既遂:“独立燃烧说”。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
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例题·多选题】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疑编号5060440109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停止形态。
选项A正确。黄某自动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但该效力不及于甲,甲因黄某放弃犯罪的障碍成立犯罪未遂。甲代表单位行为,因此,甲犯罪未遂,单位也犯罪未遂。
选项B正确。假币也是财物也有价值,因此,抢夺假币也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本案中,丙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偷盗婴儿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后其拐卖儿童罪就已经既遂,犯罪既遂后就不再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D正确。丁有杀害胡某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射杀行为,虽然其没有打中,但是丁的射杀行为导致胡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因此,丁的行为与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十四、未遂犯认定
(未完成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总则对分则各正犯既遂扩张处罚形态·修正犯罪构成)
第22条(预备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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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开始实行(正条)构成要件行为,即开始实行行为。 【例题·多选题】关于犯罪“形态”正确说法是?( ) A.入户盗窃,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取得财物控制为既遂 B.盗窃车内财物,撬动车门是着手,取得财物控制为既遂 C.保险诈骗,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是着手,保险公司赔付为既遂 D.放火罪,引燃目的物是着手,独立燃烧是既遂 [答疑编号5060440109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形态。
【例题·多选题】故意杀人的着手?( ) A.用枪杀人,掏枪、瞄准是着手
B.投毒杀人,在食物中投毒后被害人即将食用是着手
C.甲邮寄有毒蛋糕乙意图毒死乙,蛋糕送达后乙即将食用为着手 D.甲给精神病人乙一把刀,让乙第二天在丙的家人面前杀死丙,乙举到砍向丙时为着手。 [答疑编号5060440109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杀人着手实质点,对生命有紧迫危险。
2.隔离犯,以构成要件行为或能直接造成结果行为开始为着手。犯罪人与侵害对象、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之间存在时空间隔的情况。如邮寄炸弹、有毒食品杀人。
a.甲为杀乙邮寄毒酒给乙,交邮为预备,送达乙为着手。
b.间接正犯,被利用人开始实行为着手,甲令精神病乙窃取丙自行车,当乙动手偷时是甲着手实行。总之,对被害人生命、财产有紧迫危险时,为着手。
c.甲在乙的茶水里投放毒药,以乙将要饮用为着手,乙将饮用之前的“投放”是预备。 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单纯的犯罪思想流露,不罚。
4.预备行为应当对“犯罪实行”具有“创造便利”的作用。
【例题】A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B出发前往犯罪场所,C守候被害人到来,D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E排除犯罪障碍,F寻找共犯人,G商定犯罪计划、方案。 若无助于犯罪的实行,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如甲萌生杀害乙的念头,写遗嘱、绝命书、将儿子托付他人照看、为筹措购买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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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盘缠找人借钱、打工挣钱,这些活动不具有为将来杀人创造便利作用,不是预备行为。
十五、犯罪中止与预备犯、未遂犯的区别:是否自动放弃(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自动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意志外未遂(预备). 1.“自动性”的把握。“自主”放弃,没有遭遇障碍的情况下放弃。
常见情形如:出于真诚的悔悟;对被害人的怜悯;受到他人的规劝;害怕受到法律惩罚、神意报应,等等。*不以有悔改之心为必要。
(1)在没有遭遇障碍时,因惊愕、恐惧、厌恶而放弃的,如对被杀者流血、痛苦的表情感到恐惧,对被强奸妇女老丑、残疾容貌感到嫌恶,因被害人是熟人而放弃的,有自动性。 (2)作案时害怕被发现而停止的,如果被发现犯罪不可能继续进行或被抓获,不是自动;如担心名声受损、日后被发现受处罚,是自动的。
(3)在犯罪目标极其特定的情况下,目标出现障碍而停止的,意志意外原因。如甲潜入乙宅欲偷L名画,未找见L名画,离去。未动乙其他财物。受托刺杀C,举枪瞄准后发现不是C,未射击,不是自动的(目标未遂)。
(4)只需放弃正实施的特定罪即可,至少在其放弃的那个罪上成立中止。如甲对乙女施暴原本想强奸,过程中发现提包有巨额现金,便拿了包放过了乙女。成立抢劫罪,但强奸中止。
2.意志以外的原因:外界的阻碍意志·行为·结果的原因。 3.中止犯时间条件
在犯罪过程中,包括:A预备过程;B实行过程;C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分类:A预备阶段中止;B实行阶段中止;
实行终了时:A积极的中止(须有阻止结果的行动);B消极的中止。
*犯罪既遂或(因意志以外原因)未遂的,不成立中止。但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可成立中止。
【例题】(2004年)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乙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 [答疑编号5060440110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中止。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2011年)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答疑编号506044011002:针对该题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