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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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06]7号

中央音乐学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我院档案是指在教学、党政管理、艺术研究、演出、比赛、对外交流、出版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严格实行各部门立卷制度。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逐步实行“三纳入”即纳入学院各部门的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做到“四同步”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和任务

? 第四条 我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学院档案室负责对我院各部门形成的档案,进行接收和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形成的教学、科研(艺术研究)、党政、基建、仪器设备、财会、外事、各类比赛、出版、实物、声像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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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实行综合管理。党政办公室直接领导,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负责指导全院档案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1名负责归档的同志,并对本部门形成档案,进行收集和立卷工作,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做好本部门档案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向学院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三章 文件的归档、移交和接收

第六条 各部门应把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纳入岗位职责范围内,做到按时、按要求及时归档,不得延误。 ? 第七条 各类文件材料由形成部门按档案室制定的归档制度和办法进行整理、?立卷,并按时向档案室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凡是由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文件,均由主办部门归档;?由主管业务部门承办,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主管业务部门立卷、?归档。 第八条 归档范围

我院归档范围均参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十大类档案为基础,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九条 按规定应归档的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建、产品、设备、出版、外事、财务十大类文件材料。具体见《中央音乐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条 归档程序及要求

(一)负责部门立卷的同志平时应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根据案卷类目做好预立卷工作。

(二)卷内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制作和书写材料利于长期保存。 (三)各门类档案必须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完整,档案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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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列,注意不可分割材料的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四)在不影响文件的有机联系情况下,同一内容的卷内文件可按永久、长期、短期先后排列。

(五)一般文件归入形成年度,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归入批复年度;跨年度的规划、计划归入文件内容所针对的第一个年度;跨年度的总结、报告归入文件内容所针对的最后一个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归入会议开幕的年度。 (六)要装订的案卷无论单双面,只要是书写的文字材料,均依次在非装订线的上方(反面为左侧上方)编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加盖有档号、页号的戳记。

(七)除去卷内文件上的金属物,字迹模糊、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的要重抄或复制并与原件放在一起,采用热敏纸的文件,需复印后保存。

(八)卷内文件材料情况说明,应填在备考表内;若无说明,应将立卷人、检查人姓名、时间、写上。

(九)拟写案卷标题应简明确切,一般不超过50字,准确概括卷内文件主要责任者、内容、文种。

(十)各立卷部门整理好案卷后,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卷内文件目录,装有档案管理系统的部门,需录入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原有的题目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会议记录应概括出主要内容。

(十一)卷内文件的左边应留有2厘米的装订线,不足2厘米的,应用白纸粘贴。文件应采用A4纸的格式,小于A4纸的文件应将文件粘贴在A4纸上;大于A4纸的应折叠成A4纸的格式。

(十二)各立卷部门整理好的案卷,经综合档案室人员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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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检查,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

(一)党群、行政、人事、外事、科研、出版等管理性材料在次年6月底前移交归档。

(二)教学类档案按学年度在每年的10-11月底前移交归档;

(三)财会档案,由财会部门保管2年满后于次年3-5月底前移交归档。

(四)基建类档案在基建项目验收后两个月移交归档。 (五)设备档案在开箱、调试验收使用正常后移交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二条 专职档案人员要熟悉室藏,了解和掌握学院工作动态,主动提供利用,起好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助手和参谋作用。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院优势,加强内外信息的综合开发利用,定题跟踪服务。注意收集、登记利用档案后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创造条件,逐步应用计算机对档案材料进行检索、汇编,提高开发利用档案的效率。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立卷的同志,首先做好平时立卷的档案鉴定工作,在平时立卷时,首先做好档案鉴定工作,重要档案不能丢失,无参考价值档案不能立卷,严格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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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归档立卷的范围收集、整理、立卷。

第十七条 对已到期的档案,要在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长领导下,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采取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或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八条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应到(上级指定的)造纸厂销毁,并指派两人监销,监销人员确认档案已销毁后,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中央音乐学院 200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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