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讲义 - 图文

loading 分享 2026-9-3 下载文档

财产所在地、行为地一般都在基层法院的辖区内,由基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法院及时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特别提示在我国,专门法院和人民法庭既不审理也不执行行政案件。 二、中级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一)专业性强的案件

1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理由: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涉及对外贸易和技术文化的交流。另外,从海关的设置上看,许多地方只有分关一级,分关多数设在大中城市。因此,把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也符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审理的原则。

2被告或第三人是证券交易所的案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特别提示新法中取消了“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因在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考虑到为当前改革预留空间,新法作出了这一修改。

(二)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上述所说的行政行为,既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包括它们所作的变更和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的复议裁决。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一般都在中级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较为疑难、复杂或涉及较强的政策性和较高的专业技术,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判。

2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

“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已经成为我国行政审判的一种现状。基层法院因为人、权、物受制于地方政府难以对相关行政案件进行独立审理和公正裁判。所以,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当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院管辖,提高审级,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阻碍,实现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对于“重大、复杂”的衡量,主要考虑案情的疑难和所涉问题的轻重程度,在本辖区的影响大小,涉及政策性与专业性程度。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相同权益人的诉讼。此类案件一般为城市房屋征收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其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规划等,往往涉及一些群体的共同利益,极易产生集团诉讼、共同诉讼。为了保证排除行政机关的干预、阻碍,做到独立公正审理裁判,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应当提高审级,一般由中级法院一审,影响特别重大的可以由高级法院一审。

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这类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WTO行政案件

WTO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等行政案件。其中第一审国际贸易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第一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原告应当向高级法院起诉,高院在受理后既可以决定自行管辖,也可以指定其辖区内的某一中级法院管辖。

(五)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我国司法改革正在展开,管辖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为了给实践预留改革的空间,避免阻碍改革,新法作出了这一规定。从而,只要其他法律规定相关行政案件由中院管辖的,在级别管辖方面就应当属于中院管辖。当然,此处的“法律”应当是狭义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Ⅰ〕关于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D

A甲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政府作出的建筑物物权登记行为,既可以向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市中级法院起诉 B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某一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该案应当由中院管辖

C乙公司就一起反倾销案件起诉,应当向高院起诉,高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某中院审理 D以海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由海事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中级普通法院管辖

[破题要领]①甲公司不服区政府作出的建筑物物权登记行为,因为被告是区政府,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当被告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错误,当选。②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行政诉讼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应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深圳市中院管辖,故B正确,不当选。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原告应当向高院起诉,高院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某中院审理,故C正确,不当选。④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以海关为被告的案件,只能由中级普通法院管辖,不可以由海事法院管辖,故D错误,当选。

〔Ⅱ〕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86题)BC

A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 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

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破题要领]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属于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此案应以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故A错误。②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故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正确。③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费用,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故该复议决定违法,C正确。④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故D错误。

三、关于复议维持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应当由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理由在于:

(1)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依法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因为案件中存在着双方是上下级关系的两个被告,此时就需要处理级别管辖问题。由于复议机关较原机关高,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县级政府,如果以复议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可能会导致中级法院案件负担过重。

(2)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主要审查原行政行为,案件的诉讼标的和法律关系与原机关的联系更为紧密,所以,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司法便利。

第二节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18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0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18条(旧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在同一级别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表现在: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则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划分,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的问题。联系在于: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了案件的级别管辖法院之后,才可能进一步确定地域管辖。当然,一个行政案件,只有在确定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后,才最终确定了其管辖问题。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46题)CD(原答案为C)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破题要领]①《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省公安厅维持了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所以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A选项的本意是认为只有复议机关省公安厅作为本案的被告,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故A错误。②该走私车系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田某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第三人,故B错误。③《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故CD正确。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不必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而是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所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管辖上的排他性。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就排除了其他因素确定的管辖。这是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动产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而提起的诉讼;二是因违章建筑拆除而提起的诉讼;三是因污染不动产(如污染鱼塘、水流等)而提起的诉讼。这类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受诉法院调查、勘验、收集证据和进行正确、及时审理。

例1钟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四合院,被主要办公地点位于海淀区的北京市住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该委由此对钟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钟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则钟某应当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例2 钟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四合院,被主要办公地点位于海淀区的北京市住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该委由此对钟某作出限期自行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钟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则钟某应当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辨析]不动产案件的确定标准是行政行为影响到当事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案件中出现了不动产的都属于不动产案件。可见,例1中,住建委作出的是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为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件,

在地域管辖上适用“原告就被告”规则,钟某应当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例2中,住建委作出的是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典型的不动产案件,在地域管辖上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规则,钟某应当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共同管辖

1共同管辖的含义。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共同管辖不是几个法院受理同一行政案件,而是这些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2共同管辖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一是诉讼主体方面的原因。即同一案件中被告不止一个,这些被告在不同的法院辖区内,被告所在地的各个法院都对案件有管辖权。

例 位于A区的市公安局、位于B区的市文化局和位于C区的市工商局联合执法,共同对当事人甲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诉讼客体方面的原因。即同一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分布在不同法院的辖区内,这些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 市住建委对甲公司作出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该决定涉及甲公司分别位于该市A、B、C、D四个区的产品仓库。甲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例1经过复议的案件,法律规定复议机关所在地和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2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法律规定,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3共同管辖的处理。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由于这一规定对于原告而言是其选择管辖的问题,故共同管辖也被称为选择管辖。

4共同管辖的适用。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原告加被告”。

一是单纯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也即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就医住院的除外。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所在地。

此处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原告便利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因为原告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参加诉讼活动已十分不便,如果仍然要求原告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将会给原告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可能剥夺原告的诉权。

二是既有人身自由又有财产权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相对人既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拘留的处罚,又对财产实施没收的处罚或者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可一并管辖。在此情形下,财产权与人身权同等对待,相对人一并起诉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的,不受一般地域管辖的限制。这里需要注意两点:①对人身和财产所作出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②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并案审理。

〔Ⅰ〕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79题)BC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破题要领]①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之间存在诸多区别,考生只有准确地理解并熟悉地掌握住这些区别之处,才可能作出正确的选择。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中存在原告所在地加上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而这一规定比较细致,很多考生没有掌握清楚而导致题目出错。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此处的扣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单方性和非终局性,不属于行政处罚。故A选项错误。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扣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选项中的甲县法院属于原告所在地,C选项中的乙县法院属于被告所在地,都有管辖权。故BC选项正确。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本案中宋某的亲戚与本案中扣留行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不能成为案件的第三人。故D选项错误。

〔Ⅱ〕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


徐金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讲义 - 图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徐金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讲义 - 图文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