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学院综合测评条例(11-12)学年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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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的精神而制定,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高等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学业表现和综合表现两部分构成,在综合测评成绩中分别占75%和25%。

第四条 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各班级学生按综合测评排定名次,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第五条 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遵循全面准确、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教育的协调和统一。

总则

第二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六条 学业表现分由学业基本分乘以75%后记入总分。

第七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一学年的所有课程总评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A科成绩ⅹA科学分+B科成绩ⅹB科学分+??

学业基本分= A科学分+ B科学分+??

(其中,考查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算,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

注:1.凡所修课程(包括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每科扣3分(是在学业基本分乘以75%后所得的学业表现分之内扣减);补考及格者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不及格者或未补考者按第一次考试(补考前)成绩计算。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试读者,其综合测评只算成绩,不参加排名。

第九条 各系的教育实习、实验操作、社会调查、野外实习、专业实践等实践性环节计入综合表现部分。

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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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综合表现包括行为表现和突出表现两个方面,占总分比例为25%。

第十一条 行为表现由基本分和扣分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行为表现分=日常行为的基本分—扣分。其中,日常行为的基本分为100分,每位同学的测评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行为表现的扣分有如下七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0分,行为表现得分乘以15%后记入总分。

(1)凡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游行示威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行为表现分以0分计。

(2)党籍团籍处分者,行为表现分以0分记。

(3)受党内、团内或班级以上公开批评者,扣20分;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扣50分;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扣80分。在党内、团内受到上述同等处分者,参照此分值执行。

(4)凡政治学习、组织学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或不提交调查报告者,每次扣10分。

(5)凡因宿舍脏、乱、差,在学校、学院文明宿舍评比中不达标,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扣10分。

(6)每旷课(含实验课的教学实习、早读等)一小节扣4分,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情况恶劣者每次扣4-8分。

(7)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各种不道德行为者,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酌情扣分。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突出表现行为的给予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0分,乘以10%后记入总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超过10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100分,则按:

本人实际得分

突出表现分= ⅹ 100计算 班级个人最高分

1、在国、省、市、校、学院学术报刊、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论文者,第一、二、三作者依次加分如下:国家级计30、20、15分,省级计20、15、12分,市级计15、12、10分,校级计12、10、8分,参加者计2分(校级以上);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通过省、国家一级考试者加5分,二级加10分,三级加15分。

2、代表学校参加科技知识、学科竞赛及小制作竞赛活动获奖者,国家级计30、20、15分,省级计20、15、12分,市级计15、12、10分,校级计12、10、8分,参加者计2分;科研立项(校级以上)申报成功者加2分,分数可累加。

3、向校级及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非学术性报刊投稿被录用者,每篇计3—6分,参加者加0.5分,累计不可超过10分。向学院投稿被录用者加0.5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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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录用者不加分。

4、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分别加7分、15分(仅限一次)。注:英语四级成绩高于或等于550分者加10分,通过英语四级口试者再加5分;英语六级成绩高于或等于520分者加20分,通过英语六级口试者再加7分。如果在一学年中:第二学期通过四级或六级考试,但第一学期英语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其第一学期英语成绩为60分)

5、学院可视实际情况对通过省级以上专业类等级考试的同学加10—20分。(仅限一次)。

注:(1)计算机等级考试凡在该学年通过省、国家一级考试者加3分,省、国家二级考试者加6分,省、国家三级考试者加9分。

(2) 普通话资格考试:凡在该学年通过普通话二乙水平者加5分,二甲水平者加10分,一乙水平者加15分,一甲水平者加20分。

(3)通过其他考证者,每证加2分,具体情况可酌情加分。

6、对参与社会、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精神文明活动,做出贡献并取得成效受到表彰或担任学校、学院、系、班、社团等各类学生干部负责人满一年,业绩突出,考评为优秀者,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酌情加分。此环节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0分。

注:(1)凡担任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干部及班干部,不含楼长、层长和舍长)满一学期按其表现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级。主席团分别计16-14、13-11、10-8、7-5、4-0分;学生干部级(包括红会秘书长(或红会会长)、团委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书)分别计14-12、11-9、8-6、5-3、2-0分;副部级(包括团委学生会副部长、红会副秘书长、红会正副部长、艺术团团长、记者团团长)分别计13-11、10-8、7-5、4-2、1-0分;一般干部(包括团委学生会一般干事、红会一般干事、其他班干)分别计12-10、9-7、6-4、3-1、0分。可酌情调整该等级加分的分值。担任多种职务者,只取最高分,不累加。

【*学生干部评分:主席团由老师评分;部长、副部级由主席团评分;一般干事由部长评分;班长、团支书、考勤员由老师及同学一同评分(大一至大三:老师50%,学生50%;大四:老师60%,学生40%);其他班干由班上同学评分】

(2)担任宿舍舍长满一学年者,加2分。楼长、层长由宿管办或辅导员酌

情加分,可累加。

(3)导生由辅导员酌情加5~10分,可与其它职务累加。 (4)级长由辅导员酌情加5~11分,不累加。 (5)宿舍信息员加2—5分,可累加。

(6)学院科技辅导团、水化组、礼仪队、辩论队、足球队、篮球队、啦啦

队、话剧社最高加6分,由主要负责人出证明,需主管老师审批。 (7)积极参加义工或其他志愿活动者每参加一次加0.5分(组织者不加分),

最多不超过5分。

(8)积极参加辩论赛、演讲或其他类似的活动的个人或团队,按以下加分:

校级计4—7分 院级计2—5分

第1名 7分 获1—3名 5、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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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名 6、5、4、3分 获4—8名 2分 第6—8名 2分

(团体或个人) (团体或个人)

一等奖 5分 一等奖 4分 二等奖 4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3分 三等奖 2分 其他奖项 2分 其他奖项 1分 参加者以各级最低得分的一半计。 (9)积极参加校内外体育竞赛获奖者

校级计4—10分 院级计2—5分

第一名 10分 获1—3名 5、4、3分 第2—5名 8、7、6、5分 获4—8名 2分

第6—8名 4分 啦啦队员 1分

破记录者按双倍计分,参加者(含裁判)按各级奖项最低分的一半计。

(10)参加各级文艺演出获奖者校级计4—10分,院级计2—5分。参加者

以各级最低分的一半计。

(11)自愿献血者每次加5分,此项累加不超过10分。

(12)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荣誉者分别加10分、8分、7

分、5分、3分,可累加。

7. 第二专业和辅修的加分,第二专业或辅修的全部课程以平均分计算,成绩按优、良、中、及格分别加15、12、10、8分,平均分不及格的不予加分。(其中,考查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算,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

8. 另行选修:在完成公共选修课课程的学习外 ,又继续修读公共选修课课程并取得及格或以上成绩者每科加2分,此项累加不超过8分。

第四章 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

第十四条 以下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学,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证书中予以

体现:

1、热心于社会工作和集体事物,担任党、团、学生会、社团、班级、楼

层长等工作,被聘用单位考核为称职以上者或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表彰者;

2、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校内外文艺演出或体育竞赛中获奖者;

3、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红十字”会、义工活动、

青年志愿者服务并被确认成效显著者;

4、努力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技能并获得职业证书、技能证书者; 5、在学校、学院宿舍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获得荣誉者; 6、学生自强不息或有创业经历、应征入伍等特殊经历者。

第五章 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年评定一次,统一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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