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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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 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1 城市用地分类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

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3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5平方米核算。

2.2.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2.2.3.5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按《关于加强市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新出让居住小区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0平方米。城市旧区范围内建筑基地面积65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不宜单独出让,应安排公共绿地或者配套公共设施用地。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4)未纳入近期改造范围,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

表2.3.3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建筑密度(%) 建设类型 新区 Ⅲ类气候区 低层 35 28 25 20 45 35 55 50 55 45 旧区 Ⅲ类气候区 40 30 28 20 50 40 60 55 60 50 新区 Ⅲ类气候区 1.1 1.7 2.2 3.5 2.5 5.0 3.5 5.5 0.7-1.2 1.0-2.0 容积率 旧区 Ⅲ类气候区 1.2 1.8 2.4 3.5 3.0 6.0 4.0 6.5 1.0-1.5 1.2-2.5 住宅建筑多层 小高层 高层 办公建筑类 商业建筑类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公共建筑注:

1.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2.工业用地应当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工业建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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