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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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煤化工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和销售计划以及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是经济核算的基础、企业经济信息反馈的主要渠道,是领导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销售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销售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四条 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销售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 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要责统一格式,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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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部门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必须先由本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查后,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签后才能报出。

第七条 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综合办公室传阅。 第八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条 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十一条 凡公司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工作局介绍信来公司索取统计资料时,统一由公司经理指定有关部门接洽提供。

第十二条本公司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销售部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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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五条 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订正工作。

第十六条 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 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七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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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二十一条 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二十五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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