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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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鄂教学[2006]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04.28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教学[2006]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湖北高校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规定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湖北省教育厅 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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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21号),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转学。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

3、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6、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7、提前批录取的; 2 / 3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办理学生转学,须先由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双方协商同意后,再按照先转出后转入的顺序办理。

五、办理学生转学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此申请表可在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领取,也可直接在湖北教育信息网(www.e21.edu.cn)下载)

2、申请转学者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或招生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者在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加盖所在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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