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
补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6]74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8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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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机制,扶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区域、严格审核、阳光操作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
第四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租住公房)一般家庭在15平方米以下,中级以上(含中级,下同)专业技术职称家庭在2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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