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工流动就业问题研究
万外出务工人员、几百万家用人单位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公共财政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就业服务和培训两个方面。一是财政支持水平明显偏低,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大,任务重,现有的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队伍的培训需求。中央和省级财政2006年共安排河南省农民工培训资金8000万元,这对于拥有28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省份来讲,简直是杯水车薪。二是资金缺乏稳定的来源。目前,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当地财政配套安排资金。没有列入常规财政预算,致使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三是资金使用过于分散,严重影响了使用效率。由于多个部门以不同方式介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过程,劳动、农业、教育等各部门所进行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项目均需从有限的财政支出中列支费用,造成财政资金使用过于分散,人为加大了对财政资金的需求,同时使有限的资金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是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不能吸引财政以外的其他资金投入。就现实而言,农民个人的主体资金投入和企业投入都相当困难,这也是制约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就业服务工作滞后。农村劳动力就业,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就业工作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情况。有些地方领导认为劳务输出是富民不富县(市)的事,往往只宣传资金回归的效应,对以劳务输出为主寻求就业门路的农民却很少给予主动有效的指导帮助。虽然大多数地区都较早地把劳务输出纳入扶贫战略,出台了相应的保障政策和鼓励措施,也采取了建立各级劳动服务站、开辟劳务基地和动员能人带动等不少有效的办法,但由于缺少工作人员和经费,很难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有效的服务。2005年河南省有组织转移561.15万人,占36.04%;自发转移996.04万人,占63.96%,除去口径和技术上的原因,有组织转移比率还会更低。由于缺乏正规的中介机构,来自农村的富余劳动力主要是依靠亲属、老乡关系实现就业。此外,市场中介行为不规范,农民工极易上当受骗。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合理性与有序性较差,劳务信息的提供缺乏系统性、广泛性、权威性,且覆盖面和时效性也不能完全适当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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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河南省农村劳动力的素质特点为:一是文化素质低。根据《2004年河南农村全面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河南省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2年,大致相当于初中二年级水平。和全国及同属中部的多个省份相比,河南省的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偏低。二是职业技能低下。2005年培训农村劳动力718万人,其中引导性培训491人,占全省已转移人数的31.5%,职业技能培训227万人,占全省已转移人数的14.55%,真正接受技能培训外出务工人员比例偏低,并且这部分人当中多数还是接受简单的技能培训。2006年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第6期统计报告显示,2005年全国外出务工劳动力中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占34.4%,河南省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和全国相比整整低了19.85个百分点。
3加快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建议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统筹兼顾,从制度安排、机制创设等方面为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作出宏观考虑。同时,也要从具体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3.1统筹城乡就业,把解决农村就业问题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关系到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省、市、县各级政府要从宏观经济的高度,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来考虑和部署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目标,相应的计划和劳动部门要做好农村劳动力战略转移的计划和实施方案,财政、公安和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和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一系列问题。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以促进河南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3.2创新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根据国家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平等就业的劳动力市场的目标,应从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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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着手创新就业制度:一是按照城乡统筹、平等就业原则,扩大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彻底改变城乡市场分割、信息不畅通的局面,形成城乡沟通、信息互联的就业服务网络和与之相应的信息统计网络体系,实现政府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覆盖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覆盖城乡、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覆盖城乡、政府就业扶持政策覆盖城乡。二是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大力开展人本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整合已有的服务资源,引导各级各类服务组织形成有机联系、有序运行的统一服务网络。三是发展城乡开放、运作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组织。政府在现有大中城市已形成的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流入劳动力较多的城镇,流出劳动力较多的地区,建立劳动力市场场所和公共设施,对进城农民工开放并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免费服务。
3.3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要完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从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劳动监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在制定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时要尽可能考虑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农民工适当做出特别规定,还可以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标准。要抓紧修改完善这些法律法规,并适时制定发布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权责等,促进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将经济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不断健全农民工维权投诉机制,开通便捷、快速、有效的投诉渠道,加强农民工维权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同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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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首先,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鉴定、转移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疾病防治、治安管理、维权和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以保证农民工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制订后报同级政府和人大审批。其次,建议国家设立“农民工培训基金”,中央、省、市、县每年按农业人口从财政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注入“农民工培训基金”作为专项培训经费,切实把农民工培训当作一项社会事业来抓。再次,各级财政逐步将过去的直接投入改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补贴、补助,激励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5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把农村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
培训农民和农民工,是促进农民外出就业、稳定就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要把农民和农民工培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3.5.1建立农民和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
要针对市场需要和转移就业农民不同群体的特点,建立分层次的培训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层次“因人施教”。
3.5.2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率
政府要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全面负责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尽其能,通力合作。农业部门负责第一产业知识的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学历教育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理顺对农民工的培训体制,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培训质量和效率。
3.5.3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
要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参与的教育、培训机制,除各级财政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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