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电大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稿)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对象及内容
1.所有在岗教职工(含聘任制员工)都应接受考勤。
2.教师的考勤内容为:是否按时上下课?是否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坐班人员的考勤内容为:是否按时上下班?是否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后勤职工的考勤内容为:
是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是否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因故不能上课、上班、参加学校活动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三、假期的种类
( 一)探亲假 : 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不含见习、实习、试用期)以上的教职工、全民制合同
工, 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地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 半个白天)者,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假期。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如寒暑假短于规定 的探亲时间,可以补足。探亲假内的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均包括在探亲假期之内,不再另行补加。
1. 探配偶:已婚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可给探配偶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但有一方已 享受探亲假,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教职工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必须在结婚后分居满一年,才能享受探亲待遇。
2. 探父母: 未婚教职工每年可探父母一次, 假期为二十天。 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探父母一次
(夫 妇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可探岳父母、公婆) ,假期为二十天。
3.
配偶,分隔满四年以上
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四十天。
出境探亲: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
,给假六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
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已婚教职工出境
4.
配偶公派出国留学 (读研究生 )三年以上,可给国内配偶不超过三个月的探亲假,
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不满 1 年,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教职工经费自
(二)婚假:教职工申请结婚,婚假5天。若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男 25周岁、女23周岁)年
龄
者,可增加婚假 10 天(不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
(三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5天(在外地 的不含途中时间) 。
(四 )病假:教职工确因身体不适,可凭医院证明休病假。
( 五) 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内不得超过 20 天。 (六)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晚育增加 15 天;已办独生子女证增加 35 天,因难产而剖腹、 川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 30天;双胞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 时间可以顺延。女职工产假期间,其配偶可以申请休假 10天。
( 七) 考试假:教职工参加各类考试,可给予考试假,全年不超过 20 天。
( 八) 工伤假。根据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鉴定标准,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
可给工伤假。其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但需经人事部门核准。
四、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 中层干部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 ,本人申请,报校办公室审批;三天以上报校办公室审
核 后呈送校长审批。
(二) 一般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科室领导(教师请假报教务科领导)审批;三天
以 上五天以内报校办公室审批;五天以上报校办公室审核后呈送校长审批。
( 三 ) 探亲假由科室安排,报校办公室备案。
(四)病、产假凭医院证明,科室备案,每月报考勤时如实上报校办公室。
五、假期的待遇
( 一) 探亲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报销按下列标准执行:通火车的地方,以直达普
快硬卧票价为标准(高级职称教师和校领导以软卧票价为标准) ;不通火车的地方,以直达长途汽车 票价为标准;需要转车的,以最近的转车距离为标准;需要乘船的,以直达三等舱票价为标准(高 级职称教师和校领导以二等舱票价为标准) 。低于此标准的,实报实销;高于此标准的,超出部分自 理。
(二)婚、丧、考试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三)事假 1.
天)者,不发当月奖励工资(含节支奖、岗位奖) 累计超过 10 天者,当月岗位津贴停发。
当月超过 5 天(含 5 ,年平均奖。当月事假
2.
超过天数的工资,固定工资按
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每月按 30 天计)者,其
80%计发,活工
资部分按 80%以下(含 80%)计发。
3. 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者,扣发当年各种奖金,其超过天数的岗位津贴停发,超过天数的工资, 固定工资部分按 6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 60%以下(含 60%)计发。
4. 超过三个月者,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四)产假:在产假期间,除岗位酬金外,工资等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五)病假:
1. 教职工病假在二个月内工资照发。
2. 病假超过二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不满十年,发给 90%
基本工资;
(2)工作满十年,工资照发。
3.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不满十年,发给 70% 基本工资;
( 2)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 80%基本工资; ( 3)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发给 90%基本工资;
4. 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获得国家、省 授
予的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5. 当月病假超过 10天( 10 含天)以上,不发当月奖励工资(含节支奖、岗位津贴) 、年平均
奖。
6. 教职工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时间的岗位津贴停发。 7. 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等)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六、违假处理 教职工的各种假期,在工作能安排的前提下,必须当年休完,不得跨年度合并。休完假期后, 要按时回校,到所在科室和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七、旷工的计算与处理
上课迟到或早退超过 5分钟的计旷工 0.25天,超过 10 分钟的计 0.5天。
上班迟到或早退超过 10 分钟的计旷工 0.25天,超过 20分钟的计 0.5 天。 参加学校活动迟到或早退超过 10 分钟的计旷工 0.25 天,超过 20 分钟的计 0.5 天。 迟到或早退未到上述旷工标准的,累计三次计 0.25 天。
教职工旷工 1 天停发当月各种奖酬金(包括奖励工资、节支奖、岗位津贴等) ;每学期累计旷工
5至 15天者,扣发该学期各种奖酬金;连续旷工 15天(含 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 30天(含 30
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处理。
八、教师上课考勤由教务科负责,教职工上班考勤由各科室负责,教职工参加学校活动考勤由 办公
室负责。
九、各科室考勤人员,必须在每月 5 日前按时上报上月出勤情况,逾期不报或不如实上报,扣 发考勤员和科室负责人岗位津贴。
十、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