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
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苏卫社妇[2012]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苏卫社妇〔2012〕14号)
各市、区(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发〔2009〕7号)、《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 1 / 3
1、明确综合性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
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服务人群,以维护居民健康为工作中心,向辖区内常住居民主动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提供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根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3、健全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本着“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按照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方便群众就医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服务。 二、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
4、统一规划设置条件。完善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调整优化现有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居民居住分散暂不宜建立中心的,从严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由政府给予新建。
5、落实政府举办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区级政府不办医院、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规定,加快实现每个街道由政府办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运行,由当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 2 / 3
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区(市)为单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协助卫生行政部
门统一实施行业管理。
6、严格规范机构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第一名称进行执业登记,并登记机构的规范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市)名+所在街道(镇)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镇)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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