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loading 分享 2026-7-15 下载文档

③定金

A.定金是纯粹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第119条:定金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双方惩罚性是完全区别于订金的根本特征,而订金具有简单惩罚性。

例:甲为顾客,乙为酒楼,甲在酒楼订了一包房,交订金500元,如果甲当天晚上没去,乙没收订金;如果甲当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订房之事,现已无包房,乙退还甲认金500元。

C.如果双方均未违约,定金原价返还,无需加利息。 D.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个适用。 这里讲“不得并用”,指的是对于“同一个”违约行为,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约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应没收定金;如果甲履行迟延,应按日计算违约金若干元,后来甲的履行既迟到了三个月,且交的货又不合作。这时,由于定金、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00年考题)甲交付乙定金4万,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金6万,后乙违约,甲最多可主张8万。

(四)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 第121条。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因为丙的原因对乙违约。乙不能直接追究丙的责任,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而后再由甲追究丙的责任。

(五)竞合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最常见的形态:加害给付,即指一方违约,并引起对方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 有三种处理办法:

(1)一并行使:侵权+违约;

(2)法律规定只能提起其中一种; (3)当事人选择一种行使。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在一审开庭之前,可变更诉讼请求。

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听课笔记(一)

重点是三个合同:买卖、租赁、保管。 讲每一个合同时,讲三个制度: (1)合同的特征;(2)各方的义务;(3)特殊的制度。 一、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的转移

第133、134、135、140条。 1.动产:

(1)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交付”的含义:客观上表现为公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构成的意思。 交付的分类(第135、140条) ①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本身; ②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这里的单定特指特权凭证,常见的物权凭证:仓单、提单。

③简易交付:在合同订立之前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即为交付,常考的简易交付,涉及试用买卖。

就现实交付而言,又分为三种形态:送货上门、上门取货、代国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时,所有权转移)。

(2)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附条件;②附期限;③约定:合同成立时转移。

例:甲有意卖一钢琴,甲乙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当时就将货款5万支付给甲,量甲提出:自己10天后还要参赛,参赛后于6月11日再把琴给乙。6月1日至6月11日,丁出价9万购买该琴,甲于是与丁签订了合同,6月3日就将琴交付于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之间特别约定钢琴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的所有要保留。

例:甲卖给乙一辆汽车,价格为30万,已支付了10万,答应后三年内支付20万,甲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约定:必须在乙全部付清余款之后,汽车的所有权才转移。这就是所有权保留的制度。

2.不动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例:一个人将房子卖给甲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该人又将房子卖给乙,也成功地承担了产权登记手续。甲享有房屋所有权。

3.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或进行所有权保留,这类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仍是交付,但是,与一般的动产的相比,其不同在于仍需进行登记。这里登记的效力是:不登记便不停对抗第三人。

例:甲于6月1日卖车给乙,并进行了交付,但没有及时办理车管所变更手续。6月5日,乙开车将厂撞成重伤,乙逃逸。丁要求甲负担赔偿责任,甲不得拒绝。 (二)风险负担

风险,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标的物的毁损、丢失。 1.动产的风险负担

(1)原则:按照第142条,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准,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卖受人承担。

例:在农贸市场,乙以20元的价格问甲买一只老母鸭,交钱后,在甲将母鸡交给乙的瞬那,鸡在甲的手中下了一颗蛋,该鸡蛋归谁所有?假设母鸡此时因遭雷击而死,由谁承担风险?甲承担。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牛交给乙,但保留了所有权,约定12月1日乙取得所有权。在12月1日前的一天,半遭雷击死亡。这种情况下,风险由乙承担。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产品交付给乙,6月1日试用期满:(1)如果在试用期内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甲承担。(2)如果到6月8日,乙保持沉默,6月9日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乙承担。(3)如果到6月7日乙表示不购买,但产品并未及时送回甲,6月10日发生风险。这时,风险由甲承担。

(2)例外:

①第一种例外:第144条路货买卖

例:甲有一批货物在洛松矶到上海的航线上,甲6月1日与乙签订合同,将该批货

物卖给乙。6月5日甲将提单交付给乙。事后证明,船于6月3日沉没。这批货物的风险由谁承担?由乙承担。

按照第144条的规定,路货买卖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②第二种例外:第143、148条。

如果交付之前或之后,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并不以交付为准来转移风险,而由违约方承担风险。

例1: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乙按时于6月1日交付货物给乙,但是,甲交付的货物严重不合格,乙拒收。甲把货放在交货地。6月2日发生山洪,把货物冲走。由甲承担风险。

例2:甲根据合同按时于6月1日交货给乙,乙无正当理由拒收,6月3日发生山洪,把货物中走。由乙承担风险。

2.不动产的风险负担

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乙交付了房款,甲将钥匙给乙,乙家搬进,但未变更产权登记。三个月后,一天晚上房屋雷击起火。谁来承担风险?法律无明文规定,理论上有争议。

3.注意:风险负担以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汽车借与乙使用,在乙使用第二天,汽车遭雷击起火,风险是否由乙承担?不由乙承担,而由所有权人甲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1.第163条:以交付为准。

例:甲6月1日将牛交付给乙,乙6个月后才交付完所有价金,12月1日才转移所有权,9月1日母牛生了一头小牛犊,该小牛犊归乙所有。

2.孽息的所有权按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牛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了第二天,该牛生下了一头小牛犊,该牛犊归甲所有。

(四)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1.出卖人的义务、责任:

(1)第150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①甲出卖东西给乙,甲应向乙保证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②如果甲卖给乙的东西有权利瑕疵,应告知乙。

如果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153-155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甲方卖东西给乙,应保证质量合格;如果甲卖的东西不合格,甲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义务 (1)付款

(2)第158条:验货义务

买受人应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验货;如果未约定验货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验货;如果合同期间不易推定,最长应在2年内验货。但是,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受人乙没有检货,或者买受人乙已经验货也发现问题了但未通知出卖人甲,其后果是:视为甲履行合格。

(五)部分履行、提前履行 见第164、165条。 (六)特别买卖

1.分批交货:第166条。

①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应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2.分期付款: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拖欠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样品买卖:第168、169条。 ①样品买卖要按样品来交付。

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4.试用买卖

5.拍卖、招投标买卖 6.互易

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听课笔记(二)

二、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单务、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 1.诺成合同 1)《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同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

2)实践性与诺成性的区别

①若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就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赠与人不履行的,受赠人可要求其履行;若其不履行,可请求法院要求其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②若为实践性合同。合同签订后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受赠人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实践性定位的不妥

例1:1997年福建某华侨答应捐资100万建设家乡的小学。该小学在暑假期间将所有宿舍推倒准备建楼。后来,该华侨破产了。如何来追究该华侨的责任?

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法律中无缔约过失制度。

例2:98年铜大水,民政部组织了一场文艺会演,现场有不少企业举牌子表示捐款×××万。然后事后很多单位都未捐款。那么民政部可否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呢?

若定位为实践性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不可强制这些企业履行。 4)赠与人的撤销权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了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①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②公益赠与,如因非典捐给医院,小砀山等地,不得撤销

③道德性质的赠与,如被医养的子女赠与亲自父母的,国外的捐赠给教会的,不得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