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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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国家指定生产或经销汽车零配件的企业销售价格,结合考虑批量、渠道、环节等因素进行估价。

进口零配件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若市场无同一类型零配件的,亦可按海关验证的报价加运至本地的运费、保险费计价。

进口小汽车零部件,可按同一品牌、型号的整车价格的比例估价。 发动机箱占整车价格比例15% 变速箱占整车价格比例8% 前后桥占整车价格比例17% 车体占整车价格比例60%

如车门、座椅、音响从车体上拆除,其价值占整车价格: 车门占整车价格比例3% 音响占整车价格比例1.5% 现场评估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

第十二条 事故车损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 1、影响安全行驶的;

2、修复价值超过单项零配件价值50%以上的; 3、技术要求认可不能修复的。

第十三条 事故车损配件更换按质量对等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接受交通事故损坏车辆修理业务的厂家,应事先了解损坏车辆车况和车损评估鉴定书的有关内容;在接受修理业务的同时,即视为承认车损评估鉴定书的结论,并应保证修理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处罚执行程序

第十五条 车损评估应以服务为主、合理收费为原则,依据省物价局制定的文件精神,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车损评估所收费用,主要用于评估鉴定工作和价格事务所的事业发展。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

第五章 结案程序

第十七条 车损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违反《江苏省道路事故车损评估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十八条 车损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或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非道路交通车辆以及车载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的损失评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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