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经济法
1、定义: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 2、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经贸惯例;
3)国际组织的某些决议; 4)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5)其他:判例,学说等。 3、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经济活动可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进行国有化和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4)可持续发展原则。 4、跨国公司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2)内部具有相互联系性;3)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1、FOB的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越过船舷/货物装到船上
FOB的卖方义务:
1)将货物装船并通知买方; 2)办理出口手续; 3)提供货物和单证;
4)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1)办理运输; 2)办理进口手续; 3)付款并接受单证;
4)承担货物在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2、CFR的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越过船舷/货物装到船上
CFR的卖方义务:
1)办理运输并及时通知买方; 2)将货物装船; 3)办理出口手续; 4)提供货物和单证;
5)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1)(再卖方通知后)办理保险; 2)办理运输; 3)办理进口手续; 4)接受货物和单证;
5)承担货物在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CIF的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越过船舷/货物装到船上
CIF的卖方义务: 1)办理运输和保险; 2)办理出口手续; 3)提供货物和单证;
4)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4、1980年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分处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2)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1980年公约不适用的范围: 1)供私人家庭使用; 2)由拍卖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执行的买卖; 4)买卖证券;
5)船舶、飞机、气垫船等; 6)电力买卖; 总之:一方绝大部分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6、1980年公约不涉及: 1)合同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责任。 7、要约的定义: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接到承诺时受其约束。
8、要约的有效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3)表明要约人受约束。 承诺的定义: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承诺的有效要件: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内容与要约一致,未作实质性变更。 买方义务:1)支付价款;2)收取货物。 卖方义务:
1)交货交单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2)担保义务:品质担保、权利担保。 保全义务:
1)卖方保全。买方未付款或未接受货物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
2)买方保全。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退货;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买房打算退货,但卖方不在该目的地。
根本违约定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
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本违约要件:
1)有损害;2)损害严重;3)损害可预见。 预期违约定义: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违约救济: 1)实际履行; 2)要求赔偿损失;
3)解除合同(另一方的选择);①一方根本违约;②在宽限期内仍不履约;③一方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约。 4)中止履行义务;
5)分批交货中的违约救济:①解除该批次②解除今后批次③接触整个批次;
6)买方要求减价:如果卖方已做补救或买方拒绝卖方补救,买方丧失要求减价的权力。
7)卖方要求支付利息:买方延迟付款。 三、国际货物运输法
1、提单定义: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提单种类:
1)是否装船:已装船、收货待运; 2)是否对货物表面状况做不良批注:清洁、不清洁;
3)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不记名、指示; 4)直达、转船、联运;
5)欺诈等非正常情况下:预借和倒签。 3、提单作用:
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但来到受让人手中时即为合同; 2)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托收人与他人之间的初步证据、受让人与他人之间的最终证据、承运人据以交货的具有物权特征的凭证。
4、承运人的义务:
1)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法律上非事实上);
2)适当地、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下货物; 3)行使合理的路线;
4)签发提单并据以交付货物; 5)对责任期间货损、灭失赔偿。
5、国际货物保险定义: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约定由投保人来支付保险费,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当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损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 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和交通工具有关; 3)外来风险。
7、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损失: 1)全部海损: ①实际全损:
②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遇海上风险,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对受损标的进行救助、修理及运到原定目的地费用远高于该标的物价值。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
a.按实际全损索赔,向保险人发出交付通知;
b.按部分损失索赔。 2)部分损失: ①单独海损: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②共同海损: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费用; 8、险别: 主险:
1)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部分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装卸或转运时的损失;
2)水渍险:除承包平安险的责任外,还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除承保水渍险以外,还承保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损失;
2)特别附加险。当事人另外再投保才能享有;
3)特殊附加险。如罢工险等。 9、保险期间:仓至仓条款。 10、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致损、发货人过失致损;
2)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短期致损;
3)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迟延致损。
四、国际贸易支付法
1、汇票定义: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受款人的票据。
2、托收定义: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
3、托收程序:
1)卖方委托托收行办理托收,填写委托书,交付相关单据;
2)如接受委托,托收行向其在买方所在地的代理行传达托收指示,并寄交有关单据; 3)代收行按托收单据向买方提示有关单据,要求买方承兑汇票或付款;
4)买方承兑汇票或付款,代收行向买方交付有关单据,如买方拒绝承兑或付款,代收行向托收行转述拒付理由,并返还有关单据;
5)代收行向托收行付款;
6)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在买方拒付时向委托人返还有关单据。
4、托收中银行的作用:商业信用:提示汇票、通知拒付(代理收款)。 5、托收种类:
1)承兑交单:买方承兑汇票,银行交付单据(有可能交付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对卖方不利);
2)付款交单:承兑后不交单,实际付款后交单。
6、信用证定义: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凭证。 7、信用证中银行的作用:银行信用:承担有条件的付款责任,单证一致。 8、信用证中的基本原则:
1)独立原则: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
2)严格相符原则: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单据必须从表面上与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 五、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定义: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内法:
1)资本输入国海外投资法; 2)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国际法: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际组织的某些决议。 3、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 1)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2)在境外新建企业; 3)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4)跨国并购; 5)BOT投资方式。
4、BOT投资方式定义:私人合伙人或财团同意融资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经营和维持特定的一段时期,然后将该设施无偿转交政府。
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定义: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受损,由投资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一种保险制度。 6、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特征: 1)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保护海外的私人直接投资; 3)只限承保政治风险; 4)主要是防范于未然。
7、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包险别: 1)货币兑汇险;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3)战争与内乱险:除劳资纠纷和恐怖袭击; 4)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合约,并且使投资者无法求助于司法、仲裁机构做出裁决,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裁决无法执行。
8、I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1)主体:一个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或法人;
2)客体:直接投资而引起的争端; 3)主观要件:争端各方书面明示同意。 9、外交保护限制:
1)国籍继续规则:争端发生至提起保护期间连续不断地具有国籍; 2)穷尽当地救济。 六、国际货币金融法 1、布雷顿森林体制:
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IMF; 2)实行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3)确定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4)提供资金以调节国际收支; 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2、《基金协定》第一次修订: 1)承认活动汇率制合法化; 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货币作用;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3、国际借贷定义: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4、国际融资定义:
5、国际融资租赁定义:
6、浮动担保定义:抵押人将现在和将来的全部或部分能财产设定担保,在抵押权行使前,抵押人对财产保管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七、国际税法
1、国际税法定义: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税收征纳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2、居民税收管辖权定义: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定义:征税国基于所得财产来源于或位于征税国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4、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税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5、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国际税收协定 6、重复征税的具体解决方法:
1)免税法: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 2)抵免法:全额抵免法、限额抵免法; 3)扣除法; 4)减税法;
5)税收饶让抵免政策。 7、国际避税方式: 1)纳税主体跨国移动;
2)征税对象跨国移动:跨过联署企业转移定价、利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3)投资者有意弱化股份投资; 4)滥用税收协定。
八、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 1、ADR方式的表现形式: 1)协商;
2)第三国调解; 3)模拟法庭。
2、ADR方式的特征:
1)是双方达成的自愿解决问题的方法; 2)所达成的争议解决方案无法律拘束力; 3)可单独适用,也可在诉讼、仲裁中适用。3、仲裁定义:争议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第三方依法定程序断定是非,并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 4、仲裁协议内容:
1)表达当事人间的仲裁意愿; 2)仲裁事项;
3)仲裁机构、规则; 4)仲裁地点; 5)仲裁效力; 6)准据法。
5、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1)当事人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的仲裁的管辖权; 3)排除法院对争议的司法管辖权; 4)是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基本前提。
6、1958年《纽约公约》内容:缔约国有义务在本国领土内承认与执行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我国的保留:
1)只承认对商事争议作出的裁决;
2)互惠:以对方先承认为我方承认对方的前提
7、仲裁与诉讼区别:
1)收案依据:仲裁:协议管辖;诉讼:强制管辖。2)审理人员:仲裁:当事人选择;诉讼:法院指定。
3)审理方式:仲裁:一般只开庭不公开;诉讼:一般公开。
4)审理结果:仲裁:一裁终决,具有终局性;诉讼:可上诉。
5)裁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仲裁:《纽约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诉讼:无此类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