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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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岗位职责

(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

由接生人

员认真、仔细填写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新生儿父母凭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及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报的姓名填写。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

分别按照要求填写。新生

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填写。(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和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后规范打印

《出生医学

证明》,新生儿父母在领证本上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给新生儿父母。(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及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到指定科室加盖本单位医学证明》专用章。

(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新生儿产时信息表、

《出生医《出生

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

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

《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二联发给领证人。

(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

《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

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制度[篇2]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肖钊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萧燕梅)审核盖章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超期未领或丢失告知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出具证明需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才能盖公章

7、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登记管理工作我院决定成立电白县那霍卫生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员如下:

组长:张耀才成员:林瑜萧燕梅

《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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