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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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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