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园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发生非机动车被盗和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含老年车)等。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非机动车的管理。 4管理职责
4.1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4.2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4.3各物管中心应将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经本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管理办法
5.1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按照方便业主的原则,设置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场地。
5.2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合理配置停车器械和灭火器材。 5.3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专人管理。
5.4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在现场张贴《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5.5各物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6各物管中心应对非机动车辆实施挂牌管理,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5.7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参照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并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公示,严禁乱收费。
5.8各物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应签订《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6其他
6.1本规定由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保证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以下简称“本场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停放非机动车的相关设施设备。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居住场所。 3.甲方负责承担非机动车车牌的制作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管理内容不得超出甲方规定范围。乙方住宿人员应遵守甲方《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2.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元整(大写元),作为非机动车损坏、丢失的维修、赔偿保证金。
3.乙方每月缴纳元整(大写元)管理费用、元整(大写元)能源消耗费。
4.乙方收取的非机动车管理费用,作为乙方管理人员工资和其他费用,甲方不负责非机动车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4.非机动车损坏、丢失由非机动车管理人员负责维修、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不得利用本场地进行其它任何经营行为。 6.乙方应做好本场地的清洁工作。
7.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的治安和消防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管理。
8.乙方应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在本场地公示,不得乱收费。因乱收费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不得利用本场地进行任何违法活动,一经查出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甲方收回乙方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管理权,所交付押金不予退还。
三、合同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当本协议到期双方再另行协商是否续约或解除。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非机动车管理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0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0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
2.0.1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2.0.2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车辆按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0.3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外围保洁人员定时保洁。
2.0.4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 2.0.5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2.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管理
2.1.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设置在东面和西面云台下,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进行地面划线标识;按照各类车型进行停放。
2.1.2非机动车辆车库门常开,白天和夜间由巡视岗每小时进行巡视。
2.1.3电动车充电时间为:7:30---22:00,22:00在该时间以外巡视保安发现仍有充电车辆的,巡视保安要对此车辆充电器插头拔掉,以免发生电路火灾等不安全因素。
2.1.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停到车库内的,发生丢失,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非机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
(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