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自考经典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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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才能够进入英国法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31 英国的信托制度的产生:英国法中的信托制产生于13世纪中叶,当时由于贵族的捐赠,宗教团体的土地不断增加,使领主遭受损失,后来国王颁布条例,禁止教会和僧侣拥有不动产。教会和僧侣为了规避这一规定,便将土地转移给俗人经营,教会和僧侣享受收益,另外有些人也采取同样的方法,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享受收益,这种受益制度当时获得了“用益权”的名称。1935年国会通过《用益权法》,企图废除这种用益权,但法院在适用时,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便发展为后来所称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

32 英国中世纪继承制度:英国在中世纪对动产和不动产实行不同的继承制度。对于不动产,起初儿子需要重新受封。从12世纪起,继承土地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12世纪末逐渐形成了封建占有土地的长子继承制,1285年还规定了限嗣继承制。动产允许遗嘱继承,但是死者必须将遗产1/3捐赠教会,遗嘱由教会执行。 33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是间接的,枝节的。衡平法就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衡平法所依据的公平、正义原则,就是英国衡平***官参照的罗马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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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此外英国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

34 英国诉讼法律制度由辩论式诉讼转向纠问式诉讼的表现:①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除了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外,还在每块封建领地上设立了领主法院或教会法院,以审判所属领地上居民之间发生的纠纷。②亨利二世对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③设立了大小陪审团。④14世纪爱德华三世时建立了治安法官制度。

35 星宫法院:是英国16-17世纪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设立的,专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的进步人士。该法院审判案件并不根据法律,而由法官任意判断。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36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这种考验通常有水的考验和火的考验。神明裁判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37 英国陪审制的建立:①陪审制起源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这次司法改革形成了英国陪审员意见必须一致的原则;②1166年亨利二世又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都必须实行陪审,陪审员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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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还必须向法院提起控告;③爱德华一世时继续扩大陪审员的权限,规定陪审员还可参与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和判决;④到爱德华三世时,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制作判决,另设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称小陪审团。这就形成了大小陪审团的划分,前者负责起诉,后者负责事实的审理。这就是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38 亨利二世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①将王室法院分为王座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棋盘法院,分别审理刑事、民事和与国王有关的财政案件;②建立巡回法官制度,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③创立新的诉讼程序,允许骑士、市民和自由农民可以越过地方法院直接向王室法院起诉;④废除神明裁判代之以陪审官制。

39 罗马法复兴:是指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通过这次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提高了,适用范围扩大了,成为西欧各国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

40 罗马法的复兴经过:罗马法的复兴自12世纪开始,一直延续到18、19世纪。罗马法最初以意大利波论亚大学为中心,首先是注释法学派的研究使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罗马法的复兴起了开创性的作用。13世纪中期以后评论法学派兴起,他们使罗马法同中世纪西欧的社会实践相结合,实现了“复兴”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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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本目的,使这一运动达到了高潮,并在西欧各国扩展,16世纪以后法国、德国的罗马法研究超过了意大利,为后来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复兴的历史意义: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41 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城市特许状:是各国国王、教俗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上城市的自治地位以及与自治地位相联系的其他权利的法律文书。特许状被成为“人民宪章”,通过特许状限制了领主对城市的权利,不同程度地满足了城市和市民的经济政治要求,提出了城市法的某些主要原则,确定了城市法的基本轮廓。城市把它看作市民自由的“保护神”。

43 共同商法:是中世纪各地区、各城市共同适用的商法,它通过各种方法,消除各城市原有的商业习惯和判例之间的差异,使商业规则大体上统一起来而形成的。16世纪以前的商法就是长期作为一种共同商法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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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西欧商法是怎样形成的?试析其形成原因及其发展趋势。⑴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于10-12世纪。随着西欧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客观上产生了在普通法之外发展一种独立商法的需求,商法应运而生。由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业首先发展,并长期保持着欧洲乃至全世界商业中心的地位,因而商法首先在意大利形成,意大利商法称为各国商法的“母法”。⑵由于商业活动不会局限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以内,必然要发展成为不同地区和城市之间的贸易往来。各城市商业习惯的差异,给商业交往带来不便,于是便产生了一种各城市和地区都适用的共同商法,商业规则逐步统一,因此商法的一些基本制度都是共同的。后来各国的商法典开始出现,影响最大的是法国的两部商法典。商法的独立发展,形成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体制。到了19世纪,法德两国都制定了商法典,随着全球性贸易的发展,各国的商业往来越发频繁,发展共同商法的条件更加成熟了,各国商事法规趋于一致。

45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注释法学派采用的是注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原文进行逐条解释,对其中的词汇、条文、原则进行阐明,许多解释就写在原文旁边,即注释法学派主要是对罗马法的原文进行字面的解释。而评论法学派则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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