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产权呢?这是因为私立学校都是国人捐资办起来的。他们这么多人,包括有钱的大老板及很多普通老百姓愿意捐资办学,关键在于这些国家有一套社会认可的捐赠政策和环境,就是捐款者能捐款给公益事业多少,国家就会从捐款者应纳税额上给予减除。[2]
从这里可以看到,捐款者对公益事业所捐的款,就是捐款者自己原本应该缴交给国家来办公共事业的应税额。也就是说,捐多少款给公益事业都没使自己的实际收入减少,而只是把原本自己应该缴交给国家来办公共事业的应税额给了学校,当然就不可能向学校要求产权了。这是一种自觉,也是一种义务责任,同时还给自己带来了监管或治理学校的权力和积极的社会形象。个人企业团体如此,国家也是如此,即国家也没有因此有所损失,民间的捐献完成了国家的部分任务,而且因有捐献人负责任的特别监管或治理学校,政府还减轻了不少行政负担。所以西方国家及其公民和企业都能够主动捐献。
中国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为什么要的不仅仅是“治”权呢?这是因为,学校的举办出资者所投出的款,是他自己的私有财产,原本可以不拿出来办公共事业的。但也由于其特定的价值观指向,将资金投入学校,支持了社会公益事业,增加了国家的教育资源。但由于没有发达国家的那种减免税政策,实际上是使自己当时的实际财富或收入减少了。把原本就是自己的而不是应该缴交给国家办公共事业的资产办了学校,当然他就不可能不向学校向社会要求应有法权了。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和争取合法财产尊严的体现。它是出资者自身对公益价值的追求,也是一种运作资本的意向,还是一种社会权利的要求,而不能被看成是一种应有的公益“义务”。既然不是应尽的公益“义务”,投资者就应要求投入的资产保值、增值、不被占有或丢弃,能够拥有完全的举办权。确实,现在也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学校归“公”,但这只能说明这个人的品格更“高尚”,但并不代表了“应该”或“规律”。而且,任何人举办任何事业都需要不断发展。滚动发展一定要不断有节余,但不一定意味着必然会有结余。结余一定是精心经营的结果。我们不能看到办学有结余了,就否认举办经营者的智慧、承担风险时的焦灼和对社会、政府、国民的贡献,就一概而论认为“民办学校就是追求利润的”,这只会挫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积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可以肯定,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明确举办者的举办权也一定是积极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有效制度安排。地方立法,如果能充分理解并实践《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民办学校要给予扶持和奖励的有关规定,民办教育将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教育现代化及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本文系中国教育学会“十一五”重点课题和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十一五”重点课题“教育现代化与广东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教训、对策及政策展望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