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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蒅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规定

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规范进行。

羄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由董事会指定的

部门组织实施。

蒁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进行内

部控制评价,包括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

蚁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频率,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当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的并购或处置事项、营运模式发生重大改变、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发生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蝿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划分内部控制缺陷等级,并明确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方案。

莅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质量控制机

制,对评价工作实施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客观公正。

膃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

可将评价结果与被评价机构的绩效考评和授权等挂钩,并作为被评价机构领导班子考评的重要依据。

蒀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对其履行法人监管职责的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按上述时限要求,报送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袈第六章 内部控制监督

螆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

和业务部门均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职责,应根据分工协调配合,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

蚁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和信

息反馈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人员应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规定报告路线及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相关部门。

腿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整改机制,

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羈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强

化责任追究。

羃(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

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莃(二)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未适当履

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羈(三)业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相关制度、流程,未适当履

行检查职责,未及时落实整改承担直接责任。

肈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

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并根据本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年度组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提出监管意见,督促商业银行持续加以完善。

莄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

商业银行,应当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螁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肁第七章 附则

膈第五十条 银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

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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