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其顶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9.建筑物的外墙内倾的,应按其室外地坪以上0.90m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外墙外倾的,应按其一层顶板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超过一层顶板水平投影范围的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0.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应按其落地的柱或墙体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骑楼的底层,应按其柱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过街楼、架空连廊的底层,应按其上一层底板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建筑物外墙外的附墙柱、垛、装饰面、台阶、室外楼梯等,其高度在0.90m以上的,应计入基底面积。
13.建筑物的外墙向内凹进,上有顶盖的,凹进部位应计入基底面积。 14.建筑物的内天井,其底层四周均设有围护结构的,应计入基底面积。 15.建筑物的变形缝应计入基底面积。
16.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因周边室外地坪高差形成局部位置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2.20m及以上的,该部位应计算基底面积。
17.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等),其顶盖高于室外地坪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
18.坡地建筑物设有一层或多层吊脚层的,应按其接触地面各层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并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