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的设44 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另附 等级不符的;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备、工艺 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45 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另附 46 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 另附 47 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另附 48 49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50 系统 单回路供电的;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二、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另附 另附 另附 51 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 另附 52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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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53 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54 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55 后,未重新取得或56 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57 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58 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59 十四、煤矿改制期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另附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另附 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另附 另附 另附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另附 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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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60 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61 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另附 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另附 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62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63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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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64 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65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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