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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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H公司可将提单转给其他客商,若实在无销路,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

传真发出后,对方两天没有回音,万般无奈下,H公司又电话催促对方表态。G表态如下:A.不同意自行配船B.以传真方式保证出运后10天内付款。对此,H公司不满意,一天多次与G电话讨论出运付款条件,力图劝说其接受条件,以便保证货物按时运出。可是G公司不但不动心,反而处处显示出不着急的样子。几天拖下来,毫无进展,而交货期却一天天逼近。怎么办?

H公司领导为了决策的正确性,决定通过某国际集团调查G公司在港的信誉。同时,又分别向几家与G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省级公司调查其业务信誉,省级公司的结果很快出来了,G公司原是个不错的公司,但因经营不当,近年来资金上很困难,他们靠在国内多年经营、人头熟、业务摊子铺的很大,采取同样的手段(合同上签L/C,发运时改D/P)胁迫多家公司在没有得到付款保证的情况下向其发货,靠套用国营外贸企业的资金做生意,因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只好在其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开展这业务,几天以后,国际集团的调查也下来了,G公司香港总部近几年来官司不断。

情况十分明了,发货要面临着拖欠货款的风险,但不发货又不能解决服装的销路?总经理决定跳过G公司,直接找K公司去联系,经过几番努力,终于联系上了K公司分管服装的业务主管,告知情况后,业务主管很生气,说信用证早就发出去了,后来G公司反映过期,但很快就做了修改,他们不但不知道G公司没有转开信用证给H公司,相反却从G公司那里得到消息,说H公司愿意用D/P完成交易(后查实G公司用该笔信用证去做了另一笔交易)通过与K公司的直接接触,H公司得到一个信息,客人是需要这批货的,但改变运输方式是不可能的,开证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大公司的程序严谨,尤其是信用证已经开出来了,香港G公司不退回,肯定无法再开一次。

情况又绕回了原地,所不同的是对手由香港公司换成了美国公司,几经考虑,老总决定,相信信誉、资金状况更好的K公司,在不开信用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但是要求对方公司的总裁做出担保,很快K公司的担保书就到了,H公司再次动用力量调查,发现这只是一个业务员的签名。于是,H公司再一次向对方声明:必须是总裁级的负责人签名担保,对方在强烈要求下再一次发出了担保书,这次是由对方的总裁名义担保的。

9月初,H公司按要求发出了货物,9月15日,担保承诺的付款日,对方及时付清了货款,接着,K公司的香港分公司发来传真,对H公司业务配合表示满意,已经考虑下次直接进行业务往来。

分析:

1、 请你谈谈资信调查对于外贸企业的重要性? 2、 总裁担保书能不能起到真正的保证作用? 3、 G公司的业务中有何启示? 分析:

1, 资信调查,是指授信方自行或委托收集受信方各种信用要素资料,客观反映受信方

信用动因和信用能力的活动。通过信用调查取得的数据、信息等经过整理、研究与分析后出具的报告,即为信用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被调查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的情况、历史最大交易额、法庭诉讼记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它是买卖双方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以减少风险、损失和纠纷的有效措施。

资信调查工作是一项记住性的工作。因为对任何事物的了解都是通过调查研究才能加探认识,不论是多么成功的商人,也不论他的贸易经验多么丰富,单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完全规避的。当你决定于某一客户做生意之前,如果通过专业资信机构对客户作出详尽的资信调查,就能使你身临其境般的了解贸易伙伴近期的所有情况,并据此作出正确抉择,从而不会错过每一次赚取利润的机会,也不会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这就如同你新交朋友时。要试着了解这个人的个性、学历、专长、为人处事的态度、道德标准、家庭状况等,与一般客户往来,也是同样的道理。

2,若是作为个人担保,只要其签字就有效的;若作为单位担保,总裁是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单位,但一般而言,如能取得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担保的证明会更有法律效力。 3,本案例说明,如何进行客户资信调查是出口企业防范商业风险的关键。同样的贸易,为什么与香港G公司做就有可能上当受骗,而对美国K公司则不会出问题,可见选择商业伙伴至关重要。

案例4 运费变动致损案

案情介绍

国外客户M向B外贸公司购买1×40’HQ某种商品卖到巴拿马,FOB上海,目的港是科隆(COLON)。客户M委托B外贸公司向某一指定的船公司租船订舱,运杂费由客户M自行支付。

B公司按照销售合同在1999年4月7日发运货物。数日之后,客户M打电话给B公司称:该船公司1×40’HQ到科隆的运费较3月份整整涨了US$1,000.00,涨幅高达26.32%。我方承担不起,请贵公司与船公司协商一下,把运费降一点。B公司询问客户M是否曾与船公司签过协议或订立合同,回答是没有。因为彼此是老关系,而且M公司也知道老运价,只是没有料想到4月1日要涨价。受人之托,B公司同船公司交涉,船公司却坚决不肯优惠。 分析:

1、 FOB下租船是谁的责任?此案例中改变了FOB的性质吗? 2、 M公司应该怎么做才可以避免此损失? 分析:

1, FOB条件下卖方只是形式上替买方租船,受买方之托,至于运杂费等不适合卖方去谈。

在实际贸易中,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办理租传运输(因卖方更方便在出口港安排合适船只),但是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并没有改变进出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FOB性质没有改变。

2, M公司受损是因为运费上涨,要避免此情况的发生,通常在事先要和船公司订立好协议,

因如在4月份装船以当时的提单当中所表示的运费(此提单应是运费到付提单),当然以当时运价为准。

案例5 提单性质不清致损案

案情简介

1993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订了“xi mas lights”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钱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分析:

1、 在此案例下,信用证方式对山西省外贸公司的意义?(对比付款交单)? 2、 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吗?它能做为物权凭证吗? 3、 查找相关资料,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无单提货的情况。 分析: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

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是付款人,你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信用证申请人是否同意,即使申请人破产了,银行也得付钱。而托收项下,银行是否付钱则取决于付款人是否付钱。

2.记名提单是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凭证。记名提单上列明确定的收货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样不可转让。《海牙规则》中的物权凭证是指持有该凭证即意味着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由此可见,记名提单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提单的义务。因此,记名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应理解为承运人保证向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那么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上,而是正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也就是说承运人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 3,国际买卖中约有50%的交易是无单到货的,无单提货的做法因此备受关注。无单提货常见于货物转卖和短航次的情况,比如,中间商可以以FOB买进货物,再以CIF的方式卖出;为加速货权流转,他常常要求船方无单放货,短航次中经常存在这种要求。无单提货易导致船方交货错误,引起货权纠纷或侵权责任、托管违约责任。实务中,若买方要求无单提货,卖方往往要求其开具备用信用证,保证将来买方如不付货款,卖方仍可凭备用信用证避免损失。对于船方来说,减小无单放货风险的主要措施,就是要求提供担保(保函),否则拒绝无单放货。一般而言,船东更乐意接受银行保函,尤其是资信良好的大银行出具的保函。船方在要求提供卸港地一流的银行保函前,通常先考虑该地司法是否明确、公正,是否有外汇管制等,所以,许多无单提货的交易一定要求提供香港、伦敦等地银行的担保。银行担保虽然比较安全,但费用高,货方往往不同意提供。虽然保函不宜由货方(包括发货方和收货方)出具,但实践中不乏货方出保的做法。例如:发货方(租船人)要求船方无单放货并提供了担保,到港后,船方对其信誉不放心,要求让银行加保,双方争执不下,对薄公堂。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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