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必须严格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并遵守程序法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和方式等程序性的要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执法过程中至少要符合《行政处罚法 》以及其他单行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要求。这就是现代行政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基础或者说是依据。为此应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查明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否则,监察机关进行的处罚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 1.1.3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执法一方面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标准进行监察,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予以处理;另一方面在执法时,必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要求监察机构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必须遵守相应的权限规定,如果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甚至是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相对方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影响行政相对方权益的一切因素,同时也要避免不相关的考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条 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遵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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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公正执法就是认定事实公正、收集证据公正、实体处理公正、执行程序公正。监察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能滥用,应该符合法律授权目的、公正、无偏私、不歧视。同种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而不能考虑无关因素等要求。 公正执法一般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强调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在实施监察行为时要考虑监察对象的各种相关因素,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查清违法诸方面的事实情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正确、无误地理解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进行处罚;不受其他监察机构、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动的非法干涉。程序公正则是程序正当的要求。在实施整个监察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监察程序办事,得到各相关方的认同,以便使整个监察活动公正透明。文明执法就是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每一个监察人员在整个监察活动中要坚持举止庄重,语言文明,有礼有节。绝不能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耍态度,得理不饶人。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还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当前已成为各国行政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兼顾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如果国家权力的实现可能会使公民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主要强调行政手段、方法和目的之间应该和谐一致,成比例。因此,比例原则要求监察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监察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1.4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保一方平安,为了保证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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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 》
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它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成为我们安全工作的方向和指针。作为各级安全工作者,都必须对其内涵加以深刻理解,以便在工作实践中贯彻执行。
所谓“安全第一”是说明安全生产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就是在生产活动中,要把保证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工作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我们在各项工作中要处理好安全与生产、质量、效益、进度的关系,当发生矛盾时,应首先服从于安全。安全第一,还应体现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从而树立安全第一的绝对权威。是否能真正地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关键取决于企业最高领导者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意识。 实践证明,一个企业安全工作的好坏,与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是否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来抓是密切相关的。
所谓“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两者的关系是不可分的。预防为主就是要首抓落实责任制。预防为主就是要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人人都懂得自己的安全责任,形成安全工作有人做,安全工作有人管,对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彻底消除安全死角,清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着重事前控制,预防的重点是把安全管理放在事故发生之前,而不是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调查和处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有效措施,坚持持续改进,消除一切危害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就是未雨绸缮,认真做好事故预防,制定好预防事故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各级安全管理者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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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不懈、依法办事,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针而努力奋斗。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才能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安监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执法”,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才能更好地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仅靠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难以实现的,还必须调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并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就是建立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监督,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共同宣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参与联合执法的机制,综合运用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才能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因此,我们必须做到:属于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尽职尽责,抓紧做好;属于相关部门牵头的,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需要党委、政府和立法司法机构作出决策的事情,要主动反映、汇报和呼吁,争取早日解决。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欢迎工会、青年团、新闻媒体等群众组织的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将安全生产的视角和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要依靠人民群众、企业职工、工会、媒体等社会组织、新闻舆论的大力协助和监督,实行群防群治。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公安、监察、铁路、交通、工商、建筑、质检等有关部门的力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只有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才能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和机制。只有加强社会监督,实现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安全意识淡漠、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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