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公民观
201010300009 曹帅
[摘要] 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无不处于枷锁之中”在他看来“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作为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力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卢梭要求建立社会契约,并指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找到一种结合形式,它用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产,每个人虽与众人结合,却只服从他自己,并且和以前一样自由。”所以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论。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卢梭;公民观;人民主权论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杰出代表作。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而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统治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以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且能够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大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并且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都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无不处于枷锁之中”[1]在他看来“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作为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力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2]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卢梭要求建立社会契约,并指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找到一种结合形式,它用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产,每个人虽与众人结合,却只服从他自己,并且和以前一样自由。”[3]并由此引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概念“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我们接受每个成员进步集体,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在这个概念中包含了卢梭思想中的一大核心即“普遍意志”,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意”。卢梭将“公意”赋予普遍性、公正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一系列的特征,认为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国家主权是公意的构成,是公意的运用,它属于参加社会契约的全体人民。公意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最基本的概念。什么叫公意?卢梭在阐述这个概念时,将它和众意相区别。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众意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得总和,除去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意志要成为公意,并不永远需要它是全体一致的,但必须把全体票数都计算在内,任何形式的例外都会破坏它的公共性。卢梭认为,主权就是执行“公意”,即共同体的意志。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换言之,建立国家,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体现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公意。因此,正是在他所构建的“公意”这一概念之上,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论”。
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由公意构成,主权者是由全体个人结合而形成的有生命和意志的公共人格。卢梭认为主权有如下性质:
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在卢梭看来,意志是不可转移的。
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卢梭明确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反对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外交权并列在一起的提法。
第三、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既然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卢梭主张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并对代议制持强烈的批判态度, \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代议制度只会使人丧失自由和尊严,因而卢梭对古希腊、古罗马的直接民主制度大加赞扬。 第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是绝对的,对主权做出任何限制都是不可能的,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 卢梭继承了以前的人民主权观念,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把布丹和霍布斯的\主权在君\演化为\主权在民\的思想,正如有学者这样评论道\卢梭保留了布丹赋予主权的特征即绝对性、不可分割性和永久性,但权力的所在地从诸如君主或议事机构这样具体的政治实体转移到了一个集体的抽象物,即'人民'\。卢梭的人民主权学是一种\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这使其缺乏可行性;他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没有外在的限制,没有认识到不受限制的权力的危害性,这也是其人民主权学说不断受到后人诟病的原因之一。
卢梭在《社会契约》中强调:社会契约最重要的本质,不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也不是在个人与政权之间订立的契约,而是由自由平等的人们按照自由协议的原则,根据相互的义务订立的。由于这一契约的订立,参加定约的个人,便相互结合而成为“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每个成员在订约的时候都无一例外的将自己的全部权力转让给了整个共同体。而卢梭在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提到: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最终问题是“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而在我看来,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就是人民主权思想。
十八世纪初期的法国仍然是一个封建等级制的、专制主义的、天主教会独暴政的国家,统治者从思想上和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对人民进行专制统治。当时的封建专制制度已经非常腐朽,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正处于上升时期,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不断壮大。第三阶级把矛头直指腐朽的宗教制度和封建专制制度,强烈要求自由发展,要求对旧有的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革和革命,砸碎封建主流的精神枷锁,卢梭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
在近代思想史上,最早提出“主权”这一概念的是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让??布丹,他首次将“国家”和“主权”两个概念联系起来,认为: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组成的、具有最高王权的合法政府”;主权是绝对永久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和不受分割的,它可以“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必须接受神法和自然法的约束,因为神法和自然法先于国家而存在,它们体现了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对自由权利的追求。
卢梭的“公民”观凝聚了一位启蒙思想家的人的理想。可以这么说,卢梭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他在批判和继承前人的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上,将人民主权论推向顶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和社会平等思想。卢梭否定了霍布斯的“君主主权论”、洛克的“议会主权论”和孟德斯鸠的“代议制论”及“分权论”。卢梭确立了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最高地位。在他那里,自由的人克服了自我分裂的异化生命,他是一个以理性支配情意、融个体于共同体的“整全之人”。在卢梭看来,私人性
及其法律化建制的私有财产,是导致现代人的生命异化的根源,它造就了自利与正义、私人性与公共性分裂的市民。私人领域无自由,市民作为私人化的个人,其生活世界的物质化和非政治性倾向,使其难以摆脱欲望和权力的双重奴役。而只有在公共领域中追求公共善并且自我立法的公民,才是真正自由的人。 在后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潘恩和杰斐逊发展了人民主权思想。杰斐逊将人民主权的思想写进美国的《独立宣言》,阐明了如何将人民主权从理论变为实践。美国《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潘恩在《人权论》中无情的抨击主权在君的主张:“主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属于国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一国的国民在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它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它的利益的、意愿和幸福的政府。” 虽然人民主权的思想源远流长,但卢梭在该思想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卢梭对人民主权原则进行了独创性的、合乎逻辑的系统表述。而且这种表述是以对“主权者”和“政府”原则上的区分为前提的。
对卢梭来说,公民的本质是公共自由。“自由”既是政治自由,也是道德自由,亦即阿伦特所谓既不受制于生活必需品、也不屈从于人的统治的自由。这就是一个公民世界。卢梭理想中的公民,是分享政治权力和追求道德自由的共同体成员,他以公共性为其本质,而与囿于欲望的自然人和市民相对立。在城邦式的美德政治中,自由平等的公民既是政治人,又是道德人,他们以共同体生活为自我实现的途径。他们是柏拉图所谓灵魂三位一体的“正义之人”,亦即和自我分裂的布尔乔亚相反的整体的人。卢梭对现代性与人的困境的反思,对布尔乔亚和市民社会的批判,对代议制的公民参与缺失的揭示,显示了一位社会批判家对现代性的深刻批判。而卢梭揭示的公民与市民的冲突,既是人性的内在冲突,也是现代社会之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的冲突。但是,卢梭的困境在于:古代公民的政治自由以奴隶的受奴役为代价;现代公民则以出让主权换取市民的个人自由。易言之,古代人以奴隶换自由;现代人则以自由换自由。无论古代城邦政治还是现代立宪政体,享有公共权力的政治自由都仅限于少数人。日内瓦共和国的权力,亦被寡头所操控。在现代社会,古典式的公民及公民国家何以可能?卢梭的方案是:立法者共同体和官僚政治相结合的小型城邦共和国。然而,这种公民自我立法的新共和国的现实可行性则是堪疑的。现代的商业社会、民族国家、民主社会,与卢梭小国寡民的古典城邦式公民政治理想格格不入。按照哈耶克的观点,人类社会的进化经历了一个由古代“小共同体”到现代“大社会”(开放社会)的变迁过程,而卢梭心仪的公民城邦正属于业已衰落的小共同体。因而卢梭的最大困境,在于其以小共同体的美德政治模式来作为组织大社会的政治原则。然而,卢梭政治理论的乌托邦倾向,并不影响其人民主权原则和公民自由理想成为现代社会理论珍贵的思想遗产。我们可以从弗格森的公民社会理论、贡斯当的“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之辨、托克维尔的“共和自由”理想、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的远景、阿伦特的“人的条件”、哈贝马斯的商谈性民主模式中,听到卢梭公民理论遗产恒久悠远的回响。
参考文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杨国政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页. [2] 同上,第2页. [3] 同上,第11页. [4] 同上,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