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6)“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待摊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待摊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借入款”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中属于短期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借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
(2)“待结算医疗款”科目
补充规定设置了“待结算医疗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
(3)“应缴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账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应付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
(5)“预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收账款”科目,该科目包含了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6)“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7)“应交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交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8)“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长期应付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应付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净资产类
(1)“固定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固定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固定基金”
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2)“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累计盈余”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累计盈余”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财政补助结转(余)”和“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公共卫生活动形成结转(余)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将属于科教项目形成结转(余)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