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保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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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植保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条例》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从事植保的农民为主体,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 名称、住所与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社名称: 第四条 本社住所:

第五条 本社业务范围:为成员及同类经营者提供农作物机械植保服务,为成员及同类经营者提供农作物机械植保信息咨询服务。

第六条 本社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入社、退社与 除名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与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长(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与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条本社设立登记时共有成员 人,其中:农民成员 人,占成员总数的 %;成员出资总额 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十一条 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批准可以退社。退社时,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如经营盈余,则按规定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二条 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四章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与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与建议;

(五)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帐簿;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七) 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八)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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