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发现感染家畜并及时处置(治疗或淘汰);掌握家畜血吸虫病流行状况,了解血吸虫病在我市不同地区、不同畜群中的分布状况,分析全市疫情动态、发展趋势及传播因素;明确防控效果,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消除达标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对象
放牧家畜,重点为放牧牛和放牧羊。 三、监测范围 全椒县、天长市 四、监测时间 5-6月监测一次。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根据本地防控实际,结合2019年度农业血防目标任务开展家畜血吸虫病监测工作。 相关县(市)选择1-2个尚有残存螺点或仍然存在钉螺孳生环境、历史上家畜有较高感染率的乡镇,随机抽取放牧牛羊100头(只)(如不足100头,则全部监测)进行监测。
六、监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家畜监测:直接采用粪便毛蚴孵化法进行检测,或先用间接血凝方法(或胶体金试纸条)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用粪便毛蚴孵化法复检。粪便毛蚴孵化法检测为阳性的确诊为阳性畜。
野粪监测:收集监测地块内所有新鲜野粪,对调查范围内成形的野粪按每一摊(堆)为一个单位(散在的羊粪收集后每20克为一个单位)进行计数。对成形的每一摊野粪称重后采样,其中粪量较大的牛和马属动物的野粪,每份采集50克样品,其它哺乳动物源野粪采集20克样品;不足分量的野粪全部采集。用粪便毛蚴孵化法进行检测,并对孵化出的毛蚴进行计数,分析主要风险因素。
附件6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情况,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价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内容 (一)集中监测
市级集中监测每年两次。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任务分配表(附件18)于6月底和11月中旬完成血清学、病原学样品送检;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于7月中旬和11月底完成血清学检测。
(二)主动监测
各县(市、区)动物疫控机构主动监测可结合本地养殖结构和疫病流行特点,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抗体监测。监测时间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被动监测
市及县级动物疫控机构接到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报告,应及时采样监测,并及时按规定报告。
(四)定点监测和种畜场监测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五、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
活体采集全血或扁桃体,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方法。屠宰场可采集猪肺脏、扁桃体、颌下淋巴结样品进行病原学检测。
(二)血清学检测 ELISA方法。 六、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活疫苗免疫28天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方法检测,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结果为阳性的个体。 (三)阳性群体
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群体。 (四)临床病例
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7
猪 瘟 监 测 计 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猪瘟流行情况,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价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和发生过疫情的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三、监测内容 (一)集中监测
市级集中监测每年两次,可与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同时进行。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任务分配表(附件18)于6月底和11月中旬完成血清学、病原学样品送检;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于7月中旬和11月底完成血清学检测。
(二)主动监测
各县(市、区)动物疫控机构主动监测可结合本地养殖结构和疫病流行特点,采用先抽取场群,再在场群内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抗体监测。监测时间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被动监测
市及县级动物疫控机构接到疑似猪瘟疫情报告,应及时采样监测,并及时按规定报告。
(四)定点监测和种畜场监测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四、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