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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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 10 天内应当进行 1 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 1 次逃生演习。

第三十七条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 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 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负责向本区(队)从业人员讲解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 1 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 1 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煤矿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总

工程师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 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熟悉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四十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煤矿企业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 B)、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 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 D)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掌握突出规律,完善防突措施。

第四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以及与本岗位相关的防突规章制度;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全面熟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具备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防突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3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2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 2 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第四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风向等的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波及范围等。 一旦判断发生突出事故,及时采取断电、撤人、救援等措施。

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第四十四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 收、审批等管理制度。

突出矿井应当详细记录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并与视频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

鼓励突出矿井建立防突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钻孔竣工轨迹及参数、钻进异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人员等信息。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应当在瓦斯地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

区域预测报告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当附包含测定钻孔记录和测定结果等数据资料的表单,记录和表单由测定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四十六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应当记录钻孔位置、实际参数、见煤见岩情况、钻进异常现象、钻孔施工时间和人员等信息,并绘制防突措施竣工图等。有关信息资料应当经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

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 5m 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出现喷孔、顶钻或者瓦斯异常现象的, 应当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防突措施竣工图应当有平面图和剖面图。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及时核查分析,绘制平面图,对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须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

第四十七条 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 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深度超过 120m 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 10 个钻孔至少测定 2 个钻孔的轨迹,深度 60~120m 的应当每 10 个钻孔至少测定 1 个钻孔的轨迹。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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