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佛儿教育集团 差旅费管理制度
差 旅 费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正常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集团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由出差人员提出申请,说明外出工作内容,出差地点、时间、路线、差旅费开支计划等内容,学校教职员工出差由校长最终审签,集团总部员工出差由总裁最后审签。
第三条 经批准同意外出的差旅人员,可持出差审批单向财务部预借差旅费。预借数额不得超过出差审批单的批准数额。
第四条 报销规定
1、 出差人员返校后一周内到财务清帐,要将所有票据整理、制单,发票齐全,
单据粘贴整齐,经财务处按标准审核、由最终审批人签审后报销入帐。超出一周则在当月工资中内扣除。
2、 因工作需要超出原计划出差天数,致使报销金额与差旅费申请借款金额不
符,出差人员在外地要事前向直接上级说明原因征得同意,返回后在差旅费申请表中加以注明,经最终审批人签审后由财务处予以报销,凡未经批准超预算部分一律由当事人自付。
3、 出差人员如有借出差之便,中途非因公停留或绕道旅行(探亲、访友、旅游
等)期间的旅费不予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国内出差实行差旅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制,超额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负,限额内的凭票据实报实销。具体规定如下:
地区/分类 京、沪、深、穗 其它省会 本、外省市县 直属学校
集团总裁 450 400 260 200 集团副总部部门长、副学校中层干教 职 总、校长 校长、特级老师 部、高级老师 师 工 400 300 200 160 300 260 150 130 260元 200元 120元 100元 200 150 90 80 150 100 70 60 2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飞机
1.集团副总裁以上、学校副校长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特级老师可以乘座飞机经济舱,在机票紧缺的情况下可购一等舱位。
2.其他人员如确实需要,经集团总裁批准后可购经济舱位机票。 (二)火车
1.集团副总裁以上、副校长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乘座软席,其他人员乘硬席。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2.乘坐火车符合以上第一条规定而不购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原则上发给个人。为了计算方便,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发给: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票价的7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三)其它交通工具
工作人员出差到达目的地后,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外出,可乘坐出租汽车,其他人员乘公共汽车(乘飞机时,从机场到办事地点可乘出租汽车),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集团出国人员的服装遵从整洁、朴素、大方的原则,集团对出国人员服装补助标准如下:
(一)初次出国人员(即三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每人均补助人民币1000元;
(二)一年内再次出国的人员不予补助;
(三)在第二、第三年中如需再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所去国家或地区,每人给予300元人民币的补助;
(四)出国人员的服装补助费由其工资所在部门发给。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国外出差差旅费用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起算,每次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30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2美元。
第九条 出国人员的出差均乘坐国际航班,总裁、校长以上的人员可以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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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乘飞机普通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出国人员的伙食费可实行包干办法,按集团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另发)将费用发给个人
1.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如有对方宴请招待用餐,应从伙食费包干标准中扣除(早餐标准百分之二十,午餐、晚餐标准各百分之四十)
3.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也不再报销伙食费;对方以现金形式提供伙食的,按规定标准多退少补。
(二)不实行伙食包干标准的,可按集团规定的伙食费报销标准,凭原始单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公杂费是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费和必要小费等费用,出国人员的公杂费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出国人员的住宿费在预算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五)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由集团统一规定,文件另发;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
附:差旅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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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申请表
部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申请人: 路线: 日期: 天数: 事由: 包干标准: 出差补贴: 交通费: 预算总额: 追加原因: 天数: 天数: 金额: 金额: 追加金额: 结算金额:
批准人: 总裁或校长: 财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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