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物核价工作包
1.1 工作包描述
车物核价:1、对理赔配件信息系统进行日常价格维护;2、对定损人员提交的拟定更换部件进行价格审核,对价格异议项目进行核实,并提出审定意见以确定赔付金额。价格核定方式以配件信息库的价格为主导,非信息库的配件进行市场报价为辅;3、对定损提交的车型、配件选择的准确性进行审批;4、对应从系统选择而自定义的配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5、对违反定损操作规范的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2 工作流程
车物核价工作流程定损人员核价人员5车物定损工作包6.3.1.1配件价格提交6.3.1.2配件价格系统比对是否自核通过是转7车物核损工作包否6.3.1.3审核价格6.3.1.4系统提价6.3.1.5价格维护转7车物核损工作包 图6-1 车物核价工作流程
1.3 工作要求
相应的损余物资管理制度参考《损余物资管理办法》。
1.3.1
操作要求
1.3.1.1核价操作要求 1.3.1.1.1 配件系统价格比对
对定损人员提交的配件价格和系统配件数据库价格进行比对:
1、如果不高于系统配件价格则完成自动核价,任务不再经由核价人员审核,直接进入车物核损审核; 2、如果提交的配件价格高于系统配件价格或者自定义价格,则需核价人员进行审核,最终核对配件价格; 1.3.1.1.2审核价格
1、车型准确性,检查承保车型与实际出险车型是否一致,如存在高配低保现象要进行“承保风险管控登记”,三者车核实导入车型与实际损失车型是否一致;
2、即点即核、保证时效、价格合理、责任到人; 3、配件价格遵循“有价有市”和“报供结合”的原则;
“有价有市”不能一味追求低价,保证市场合理的、可执行的价格;“报供结合”对于提供价格信息的配件供应商,确定其库存及现货提取时间,以备后期配件配送的发生;
4、严格审核上报总成件后又以拆分件或其他名称重复上报配件;
操作要求:对于重复上报配件给予剔除,对于总成件上报其包含分总成配件在备注栏备注包含分总成信息; 5、加装件或改装件,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核价要按正常价格予以核定,备注说明为加装或改装件; 6、老旧车型(高端品牌)配件,无法提供配件品质依据的,按配套件或拆车件赔偿;
7、配件名称歧义,名称不标准配件需核实具体损失项目进行核价,如定损员上报标准名称(直观反应配件信息),可按定损员上报名称核价; 8、审核上报4s店资质,是否本品牌专修店;
操作要求:1)、核价审核核修理厂名称,是本品牌专修店按专修价通过,非本品牌专修店按市场价格通过(官网查询; 400电话;提供厂家授权书);
2)、对于名称混乱及难以确定的4s店(所有未按标准名称导入或自定义的),通知查勘员未按标准化要求添加修理厂信息,0结重开平台按标准
化要求导入修理厂定损;
3) 、股东店:汽车厂家系统内可以订购非本品牌的配件车型,按照4S店价格销售。(即:通用汽车旗下别克和雪佛兰是可以在彼此店内厂家系统
就可以采购彼此品牌的原厂渠道配件,此类应给与4S店价格结算)。
4) 、股东店:集团内部品牌之间也可相互串货,供货方只提盖章出库清单,且为含税计价出库。采购方按照供货方品牌的4S店价格进行销售。(即:
我汽车集团内,别克品牌4S店维修斯柯达品牌车辆,只要从我集团斯柯达店拿货,就按照4S价格销售) 9、审核玻璃标,玻璃价格注明是否裸玻璃核价;
10、如需验原厂包装的配件或需查勘员提供配件品质依据的,核价验证完毕后给予追加通过,不做后置处理; 操作要求:追加原厂件差价配件,核价提交核损退回,待提供原厂包装或相关依据后通过,不再提交到后续环节审核
11、特殊区域存在指定专修险项,要根据保单特别约定是否承保指定专修,如未指定全部按照市场价格审核;(湖南、青海)(抄单)1.3.1.1.3系统提交;
12、核价备注栏规范要求:要给予可行性指导意见,不能提出无法实现或严重脱离实际的意见,对于审核价格与定损价格差异较大配件,要提前给予追加的指导意见,如,差异配件如需追加请提供原厂包装及编码贴等依据。 1.3.1.1.4价格维护
收集市场配件价格、和配件系统比对、维护配件数据库项目价格,制订公司车险配件价格政策。 1.3.1.2 定损操作要求 1.3.1.2.1 配件价格提交
定损人员确定拟更换项目与工时费后,系统提交配件价格; 1.3.1.2.2 配件名称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