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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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号:2096

经济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B 4、A 5、B 6、C 7、D 8、B 9、C 10、D 二多项选择题

11、 BC 12、CD 13、ABCD 14、ABCD 15、ACD 16、 ABCD 17、 AC 18、CD 19、ACD 20、ABCD 三名词解释

2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22、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3、

24、

25、

四简答题

26、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答: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2、预算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27经营者的权利:1、自主制定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吉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五论述题 28、

六案例分析题 29、A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以下违法之处。

(1)A企业向其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定,基层人民 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 (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 案件。本案中的A企业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故 应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2)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企业破产法》第

6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 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甲 某是由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 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 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3)法院对乙某进行补充分配的行为不合法。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这一期限自 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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