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项目 一、免税收入(2+3+6+7+…+15)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其他 二、减计收入(17+18+22+23)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19+20+21)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 三、加计扣除(25+26+27+28)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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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累计金额 * * *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四、所得减免(30+33+34+35+36+37+38+39+4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1+32) 1.免税项目 2.减半征收项目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九)其他 合计(1+16+24+29) * *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第24、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4-5行减本表第1+16+24行大于零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至40行。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6+7+…+15行。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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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情况。
4.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7.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8.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
9.第9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0.第10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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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4.第14行“(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5.第15行“(十二)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6.第16行“二、减计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7+18+22+23行。
17.第17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18.第18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本行填报第19+20+21行的合计金额。
19.第19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0.第20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21.第21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2.第22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3.第23行“(四)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4.第24行“三、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25.第25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按照50%加计扣除的金额。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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