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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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

通知

(鲁建物字〔2019〕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8日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归集、推送等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认定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并可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维护“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省物业信用系统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公示,以及生成信用等级、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各市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使用省物业信用系统或自有系统,使用自有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推送、认定等权限自行确定,并实现与省物业信用系统实时数据交换等功能。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和发布

第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一)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业绩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表彰奖励及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在省物业信用系统中设置。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一般由信息产生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

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外省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企业在我省首个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

物业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共享获取或核验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重复提交。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归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填报。基础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用信息。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省物业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优良信用信息归集。物业服务企业应于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录入申请,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录入省物业信用系统。物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自行掌握、行业协会推送以及信息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直接录入省物业信用系统。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物业主管部门应于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掌握或其他单位主动推送的信用信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录入;需要与其他单位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尚未实现实时共享的,共享频次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1次,具体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信用信息录入后,物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不良信用信息情况。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认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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