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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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了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其主要变化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由免税恢复按适用税率征税,财政部门在2009年按回收企业应缴税款的70%进行返还。此项政策调整对税收收入的总量、实现环节以及税收征管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也会对再生资源企业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从新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入手,提出怎样落实好新政策,取得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和税收收入增长双赢。 关键词:再生资源增值税 税收收入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回收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新再生资源政策通过完善税制,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是: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4、对退税程序和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防止出现退税时间过长占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金的问题,政策对负责办理退税业务的财政专员办及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的退税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原则上规定纳税人按季度申请退税,如果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所在地的财政专员办确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负责终审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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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二、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将从税收收入总量、实现环节、税负、征收管理等方面产生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税收收入总量的影响。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分收购经营环节和利废加工环节,因此,新税政策对收入影响要从经营环节和利废加工企业两个环节分析。原政策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免税,而下道利废加工企业可抵扣免税额的10%。新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按适用税率征税,下道利废加工企业以专票据实抵扣。因此,按原政策,再生资源经营环节不实现税收收入;利废加工企业环节征17%抵扣10%,销项环节征17%换算按含税价税基为17%/(1+17%)=14.53%,抵扣按进项含税价计算,承担增值税税负以含税价为税基是14.53%-10%=4.53%,同时承担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4.53%*10%=0.45%,两道环节合计税负为4.98%。按新政策规定,经营单位按17%征税(一般无进项税金),财政部门返还70%,经营环节实际承担税收17%*30%=5.1%增值税,以含税价为税基,承担5.1%/(1+17%)=4.36%增值税;同时还要承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7%*10%=1.7%;利废加工环节征17%抵扣17%,两道环节合计负担6.06%。因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三税合计增加税负6.06%-4.98%=1.08%,但增值税税负减少4.53%-4.36%=0.17%。因此这次政策调整是一次结构性增税政策,增加了收入总量。 2、增值税实现环节发生转移。老政策规定回收企业免税,利废加工企业按购进废旧物资10%抵扣,销售环节按17%征税,属“高征低扣”,实现税款在利废加工企业。新政策回收经营企业恢复征税,由无税环节形成为高税负环节,利废加工企业征17%抵扣17%,税负将大为降低,税收向上游回收回收经营企业转移。如回收经营企业与利废加工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税收发生地区间转移。

3、财政收入与税收收入统计不一致。按新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对废旧物资经营按法定税率征税,,实现税款全额征收入库,统计为税收收入。财政部门财政返还70%,实际财力只是税收收入的30%,与税收收入差额有70%。但是废旧物资经营额大,抵扣项目基本没有,本环节税收收入增幅较大,税负率高。即使财政返还70%,仍将会给地方财政提供30%财力。

4.退税环节要求条件比较严格。废旧物资经营额大,如不能及时退还,将会占压企业巨额资金,影响企业经营。新政策规定,退税原则上按季退还,将占压企业每季经营额17%*70%=11.9%的资金。以河南省安阳市2008年数据测算,如退税不及时到位,全市每季将会占压企业资金1.4亿元。 1月1日新政策运行以来,一方面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开工不足,对废旧物资需求量小,另一方面很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持观望态度。由于一旦开票销售就需要先行承担17%的重税负,加之先征后退的限制条件又过于严格,参与部门过多,应该退还的70%部分唯恐难以顺利实现,企业不敢开具专用发票进行销售。如果这种局面维持下去,一是影响企业的将抗发展,另外也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实现。

三、落实新政策,实现税收收入与发展再生资源企业的双赢 通过以上分析,新政策从税收总量来看是一项增税政策,尤其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所在区域在实现税收收入环节更是大幅增加财政收入,如河南省安阳市2008年,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税销售额45.62亿元,经营废旧物资品种大类分有16种之多。其中,废钢经营额占全市销售总额的40.2%,废铁合金占29.1%,废铜占6.7%,上述三大类品种占总体销售额达到76%。按新政策计算回收企业将增加增值税款7.8亿元。其中安钢股份公司如开足马力,年均需要废钢在100万吨—120万吨,按吨平均价格为3000元来算,年均需要购进30亿元—36亿元废钢。若全部废钢由安阳市回收企业供应,可年均增加税收5.1—6.1亿元。如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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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企业共同做好再生资源经营这篇文章,不仅使安钢等企业所需废旧物资税收收入在安阳实现,而且能够利用区域优势辐射周边地区,如河北邯钢、山东济钢等企业,可以发展壮大本地再生资源行业,并增加当地财政收入。要落实好此项政策,需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财政部门要加速退还税款。能否及时将已经缴纳税款退还是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退还税款,必将承受高税负和资金周转困难之苦。在当前任务压力较重的情况下,各级财政部门如果延压应退税款,造成纳税人不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金周转困难,财务成本急剧增加,对该行业正常发展必然会造成不利影响。以安阳市为例,增值税征收7.8亿元。即使财政返还5.5亿元,还会给当地财政带来2.3亿元的财力,如不退还,2.3亿元也无从谈起。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返还税款,不能因收入任务压力延压、拖欠应返还税款。按照政策规定,退税原则上按季退还,如退税金额较大可按月退还。财政部门要确定明确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月进行退税。

2、税务部门对合法经营废旧物资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经营业户及利废企业了解熟悉税收政策,为政策执行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在日常管理、发票使用上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合法经营。三是严格审核利废企业大户外购废旧发票情况,鼓励我市企业尽量从本市各回收经营业户购进废旧物资生产。如安钢、沙钢等大型企业要全部或者90%以上从本地购进废钢作为生产资料。

3、商务、公安部门要及时进行备案。新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分别在商务和公安部门备案,才能申请退税。这是一项新的政策规定,建议两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备案,不能因为此项政策规定影响企业退税和经营。

4、各部门要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由于退税环节较多,政策仅对各部门审批退税时限做了原则性规定,多为10天为一个审批期限。如各部门按照文件最长期限要求进行操作,企业很可能因为审批时间问题不能及时退税。因此建议各部门通力协作,搞好配合,接到企业退税申请后,无论是备案还是退税,各部门都要压缩时间,尽量在接到手续后1日内完成审批,确保企业及时退税。

5、强化管理,防范骗取退税。新政策执行后,虽然相对老政策适用免税政策税制设计较为严密。但是该项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不法企业骗取退税的可能,利用财政返还70%规定,形成虚开。因此,税务机关要从利废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能力、能耗、投入产出方面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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