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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行政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机关)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南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检查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安全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预防措施进行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监管机关以及受其委托执法组织的机构对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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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机构包括市州安监局委托经开区、高开区、保税区、农场安全监管机构,县市区安监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行政检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行政检查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检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安全监管机关在行政检查过程依法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安全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省、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县级以上安全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还须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监管机关统一制作的有效执法证。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行政检查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受法律保护,免受责任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章 行政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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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行政检查按内容分为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按类别分为计划与其他检查;按检查形式分为单独与联合检查。
第十条 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检查内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五)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七)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八)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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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十二)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二)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三)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五)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八)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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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十)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行政检查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机关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编制应按照从上到下的原则进行,有效动员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机关以及乡镇、街道的执法资源,分级负责和属地检查相结合,实行全省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计划行政检查“全覆盖”。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年度行政检查的对象、时间、频次、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的检查,每年应有1次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冶金等八大行业生产企业每年应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不少于2次,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2~4次。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机关规定的权限,以及人员配备、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执法范围、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机关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省安监局主要负责部分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以及重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市州安监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省安监局直接检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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