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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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

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 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

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

“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

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

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

活动。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

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

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二二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 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

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应设专

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

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 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

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

理。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

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

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

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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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

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 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 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

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

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

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

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

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

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

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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