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良行为
变化1、第十三条:去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一表述,意味着考核更加严格。
铁总建设【2014】129
铁总建设【2016】239
变化2、“区域监督站”的表述改为“铁路局监督站”(应该是与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督站有所区别)
变化3、不良行为上报周期有所变化。旧办法“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新办法“每季度(次季度首月10日前)
铁总建设【2014】129 铁总建设【2016】239 变化4 :不良行为的界定有所变化 铁总建设【2014】129修改
铁总建设【2016】239新增4条 较大不良行为增加了一条
重大不良行为无变化。
第四章 评价加分与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