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新旧变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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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良行为

变化1、第十三条:去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一表述,意味着考核更加严格。

铁总建设【2014】129

铁总建设【2016】239

变化2、“区域监督站”的表述改为“铁路局监督站”(应该是与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督站有所区别)

变化3、不良行为上报周期有所变化。旧办法“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新办法“每季度(次季度首月10日前)

铁总建设【2014】129 铁总建设【2016】239 变化4 :不良行为的界定有所变化 铁总建设【2014】129修改

铁总建设【2016】239新增4条 较大不良行为增加了一条

重大不良行为无变化。

第四章 评价加分与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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