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考核期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或因病暂停执业的; 5、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二)对不参加考核律师处理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对不称职者的处理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七、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是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法定职责,是律师执业的基本义务。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二)明确职责,严格工作程序。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考核程序,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工作流程全面客观评价律师的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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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肃纪律,保证工作质量。要对照《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对所有执业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考核。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投诉情况,对多次被投诉的律师加强检查考核。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2012年1月1日—3月31日许可执业的律师无需申请考核,但应将《律师执业证》上交,由律师协会一并报省厅在其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2012年3月31日以后许可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上不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以实施细则指导考核工作。
(三)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出具的意见,要有具体的评语和考核结果等次。
(四)律师应当按考核内容全面总结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不少于1500字。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阅签意见。
九、关于会费收缴工作的安排
(一)会费缴纳标准按照川律协(2010)34号《关于调整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执行即:
1、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标准为:执业律师10人以下(含1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0.8万元/所;执业律师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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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5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1万元/所;执业律师26人至4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1.2万元/所;执业律师41人至6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1.5万元/所;执业律师61人至10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1.8万元/所;执业律师101人以上(含101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2.2万元/所。
2、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会费为750元/年/人。 (二)未缴纳2011年度团体及个人会费的按照以下情形收缴即:
1、团体会费
1)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应补交2011年度全额会费。
2)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应补交2011年度50%会费。
2、个人会费
1)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新办执业证的律师应补交2011年度全额会费。
2)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执业证的律师应补交2011年度50%会费。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按照川律协(2012)15号《四川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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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体会费
1)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团体会费减半缴纳。
2)2012年7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免缴本年度团体会费。
3)更名的律师事务所,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4)两个或多个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的新律师事务所,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2、个人会费
1)申请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2012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申请的减半缴纳会费,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免缴当年会费。
2)由外省市转入本省执业的律师,2012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转入的减半缴纳会费,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转入的免缴当年会费。
(四)按照《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扶持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青年律师个人会费实行“一免二减半”即:
1、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执业证且年龄在35周岁(包含35周岁)以下的律师, 2012年个人会费减交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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