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篇 银行知识与业务
第 1 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本章概要
本章主要介绍中国银行体系基本概况。中国 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 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中国银行 业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 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 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 公司。
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 中央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成 立于 1948 年。在 1984 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自 1984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 商银行。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 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 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1.职能
2003 年 12 月 27 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 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 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背景知识: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 机关,对 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 的管制措施。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 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 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定汇 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定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
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 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 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1.2 监管机构
1.历史沿革与监管对象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成立于 2003 年 4 月。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修正案。
《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
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 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 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 定。”
2.监管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的
具体职责是: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 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 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 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 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 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 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 户合法权益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 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
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为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 稳健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银行监管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其中,最为 突出的是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确立了明确的监管目标,并提出了良好监管的标准。
(1)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即“管 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 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 处置;
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 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
③“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 ,注重构建 风险的内部防线;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 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2)监管目标
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的最终效果或最终状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 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 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在 此基础上,银监会结合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经验,提出了四个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四个目标共同构成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有机体系。 (3)监管标准
为规范监管行为,检验监管工作成效,在总结国内外银行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 上,银监会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