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背景下居住权制度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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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背景下居住权制度再思考

作者:王莹

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3期

摘要:居住权产生之初就以保障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而存在,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被规定与用益物权一章。居住权的确立应有相应的规则与限制,并且需要进行登记。在现代社会中,居住权能否拓宽适用范围,转变其功能,仍有讨论余地。 关键词:居住权;所有权;继承;居住权功能转变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對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制度产生于罗马法,是人役权的一种形式,其设立的初衷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哪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立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当时的居住权是受遗赠人可终身享有的权利,居住权人不能将居住权赠予或转让他人,居住权不因未形式或人格减等而消灭,除此之外,享有居住权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将居所出租给他人。该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自近代法典化运动以来,欧陆国家的主要民法典均将之加以继受并有所发展,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

当前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与讨论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在2019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下称“《草案》”)中,居住权被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共六条,与2007年《物权法》相比属于新增规定。

在当前的《民法典·物权编》修改中,关于居住权是否应当规定似乎没有过于激烈的争论,学者们认可了居住权应当规定在《物权编》中,只是应当对具体的制度予以细化规定。《物权法》的出台已逾十年,在这期间我国在住房领域的相关制度政策与问题有所发展与变化,可以说在当前社会,居住权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现行法律背景下的居住权

居住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社会中弱者的居住权益,如保障离婚后需要经济帮助的一方(多为女性)的居住权益,被继承人父母、非继承人的居住权益等。虽然有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我国不存在这样需要居住权保护的弱势群体,因为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夫妻相互为第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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